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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深龍法勞初字第6號
原告涂某,男,漢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戶籍地xx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謝志民、陳朝陽,廣東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文豐、吳云華,廣東德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涂某訴被告深圳市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及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在2013年1月4日受理后,依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黎開穎獨任審判,于2013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謝志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孫文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在2012年9月10日入職被告處,擔任技術員職務,每月工資3000元,每周上班28天,每天上班9小時,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購買社會保險。2012年11月3日,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因被告以上行為涉嫌違法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F(xiàn)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請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3000元;2、支付原告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800元;3、補繳原告2012年9月10日至11月3日期間的社會養(yǎng)老金;4、未依法為原告參加失業(yè)保險向原告支付賠償金4800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稱于2012年9月10日入職被告處,任職技術工,月工資約定為30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又稱2012年11月3日被告違法解除與雙方的勞動關系。2012年11月7日,原告向深圳市龍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提出與本案訴訟請求相同的申訴請求。2012年12月5日,該仲裁委作出深龍勞人仲(龍城)案(2012)105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即原告)的全部仲裁請求。原告不服此裁決,在法定期限內訴至本院。
另查,原告就本案舉證除仲裁裁決書外,唯一一份證據(jù)為一張在左上側署名為涂某、時間為12年11月的飯卡復印件,此飯卡在1日到5日的早中晚三餐均已點涂,6日之后的三餐均未點涂,在飯卡右下部,有一姓鐘人員簽名(無法辨識簽名字樣,僅能看清第一字為鐘)。原告稱此證據(jù)足以證明其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不予認可,理由是被告單位沒有飯?zhí)茫瑔挝徊唤鉀Q吃飯問題,飯卡上無公章且為復印件,因此不予認可。
上列事實,有雙方當事人在庭審的陳述,舉證、質證意見為憑。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向本院起訴被告,并提出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等訴訟請求,其首要前提是原告應當舉證證明已與被告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原告提交的飯卡是復印件又無法證明是在被告飯?zhí)盟褂茫以鏌o其他證據(jù)佐證雙方有勞動關系,本院無法認定雙方當事人已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對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本院全部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涂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負擔,并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直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黎開穎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 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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