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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鹿民一初字第01705號
原告卜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現(xiàn)住鹿泉市獲鹿鎮(zhèn)曹莊村向陽北大街某某巷3號。
委托代理人桂冠豪、齊冬梅,河北太平洋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現(xiàn)住鹿泉市某某莊村。
被告馮某某,男,1980年12月12日生,漢族,現(xiàn)住鹿泉市獲鹿鎮(zhèn)會館路某某街2號樓4單元302號。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彩維,河北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住所地:鹿泉市某某路10號。
負責人牛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公司職員。
原告卜某某與被告高某某、馮某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某某鹿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高某某、馮某某、中國某某鹿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卜某某訴稱,2013年8月15日18時許,被告高某某駕駛冀AA***2號小型轎車,沿鎮(zhèn)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沿同向在右的原告卜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刮蹭,致卜某某受傷,原告車輛受損。經鹿泉市鹿公交認字(2013)13210851號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被告高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卜某某無責任。冀AA***2號車輛實際的所有人為馮某某且該車輛在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3554.66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主張賠償項目并提交證據(jù)如下:
1、醫(yī)療費:13255.36元+123元=13378.36。
2、誤工費:2275元/30天×90天=6825元,誤工天數(shù):見鹿泉市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司法鑒定意見書。
3、護理費:6799元,曹樂:4000元/30天×51天=6799元,護理天數(shù):2013.8.15-2013.9.31共計51天。
4、住院伙食補助費:37天×50元=1850元。
5、營養(yǎng)費:3599元。
6、交通費:352.3元。
7、鑒定費,掛號費:601元。
8、電動車修理費:150元。
各項損失共計為:33554.66元。
被告高某某、馮某某辯稱,冀AA***2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事故后給原告墊付門診費1129.6元及現(xiàn)金9100元,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返還我的墊付款。
被告中國某某鹿泉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屬實,我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訴訟費等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予承擔。對原告證據(jù)質證意見:1、醫(yī)療費真實性無異議,承擔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2、不認可護理費標準,只認可住院期間的護理費。3、不認可誤工費標準,同意按農業(yè)收入標準計算90天。4、交通費由法院酌定。5、車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18時許,被告高某某駕駛被告馮某某冀AA***2號小型轎車,沿鎮(zhèn)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沿同向在右的原告卜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刮蹭,致卜某某受傷,原告車輛受損。經鹿泉市鹿公交認字(2013)13210851號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被告高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卜某某無責任。冀AA***2號車輛實際的所有人為馮某某,且該車輛在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經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驗、調查,作出第(2013)132108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未確保行車安全,事故后未保護現(xiàn)場,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冀AA***2號小型轎車在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查明的該交通事故事實明確,出具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本院認定原告的損失:醫(yī)療費計13378.36元+被告高某某墊付1129.6元,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37天計1850元,營養(yǎng)費30元/天×67天計2010元;誤工費2275元/30天×90天=6825元;關于護理費,標準按河北省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故住院期間護理費39542元/365天×37天計4008元;交通費352.3元;鑒定費用601元;車損150元。以上總計30304.26元。被告中國某某鹿泉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誤工費6825元、護理費4008元、交通費352.3元、車損150元計21335.3元;被告高某某承擔交強險不足部分8968.96元,已墊付10229.6元,應退還1260.64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卜某某計20074.66元、被告高某某1260.6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639元減半收取319.5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小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魯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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