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與吳某某,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1閱讀量:(1292)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深寶法民一初字第3217號
原告鄭某某,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柳翔,廣東旗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文豪,廣東旗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住址廣西某某市。
被告曾某某,住址廣西某某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金剛,廣東漢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吳某某、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1,49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暫計至起訴之日為115,85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2014年4月1日,吳某某出具一份《借條》,內(nèi)容為:“本人吳某某于2014年4月1號借到鄭某某人民幣1,010,000元”。鄭某某主張2014年3月25日向吳某某轉賬支付借款200,000元,2014年4月1日之前分幾次向吳某某支付了現(xiàn)金合計810,000元,借款合計1,010,000元,故吳某某出具了《借條》。吳某某確認《借條》的真實性,但主張僅收到了轉賬支付的200,000元,未收到現(xiàn)金810,000元。
2014年8月15日,吳某某出具一份《借條》,內(nèi)容為:“本人吳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借到鄭某某人民幣480,000元,在2014年11月15號還清”。鄭某某主張該筆款項是2014年7月19日至8月15日期間向吳某某支付的現(xiàn)金480,000元。吳某某確認《借條》的真實性,但主張未收到現(xiàn)金480,000元。
吳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鄭某某出具的《收據(jù)》,內(nèi)容為:“本人鄭某某收到吳某某還款125,000元整,吳某某還欠鄭某某1,095,000元,收款人鄭某某,2014年7月19日”。吳某某主張其僅確認在當日以現(xiàn)金方式還款125,000元,但不確認《收據(jù)》中所稱的尚欠鄭某某的欠款1,095,000元。吳某某確認上述《收據(jù)》的真實性,并主張收據(jù)中的欠款金額1,095,000元是雙方對2014年7月19日之前所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
鄭某某、吳某某自借貸關系發(fā)生以來的借、還款情況:一、鄭某某、吳某某共同確認鄭某某共向吳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了借款996,000元,包括:1、2014年3月25日轉賬支付200,000元;2、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19日轉賬支付706,000元;3、2014年7月26日轉賬支付40,000元;4、2014年8月1日轉賬支付50,000元。鄭某某主張還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了前述兩份《借條》中所涉的810,000元和480,000元。
二、對于還款,吳某某主張共還款1,344,500元,包括:1、通過自動存取款機存款或者轉賬方式于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11月19日向鄭某某還款1,219,500元(其中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7月16日還款874,500元,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還款345,000元);2、通過現(xiàn)金方式于2014年7月19日還款125,000元。對于通過柜員機存款或者轉賬方式向鄭某某還款1,219,500元,鄭某某自認收到1,219,500元中的950,900元,否認收到其余還款268,600元(1,219,500元-950,900元)。對于該268,600元,吳某某以時間較長無法確定存款的自動存取款機為由未向法庭提供轉賬記錄。鄭某某否認收到現(xiàn)金還款125,000元。
鄭某某現(xiàn)主張吳某某支付的款項為1,665,000元(收據(jù)中確認的1,095,000元+2014年7月26日轉賬支付的借款40,000元+2014年8月1日轉賬支付的借款50,000元+2014年8月15日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的借款480,000元)。鄭某某自認吳某某在2014年7月19日之后共計還款289,000元,故主張吳某某尚欠1,376,000元(1,665,000元-289,000元)。
為證明現(xiàn)金付款的事實,鄭某某申請證人郭某到庭作證,郭某稱2014年3月某日,鄭某某與其一起到長安地王大廈將600,000元現(xiàn)金交付吳某某,該600,000元是郭某出借給鄭某某的。對于2014年8月15日的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的借款480,000元,鄭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
吳某某主張吳某某、鄭某某實際是共同合作放高利貸,雙方約定的利息高達日5%,原告實際并未給付任何現(xiàn)金,被告也通過還款方式還款了全部本金,并給付了一定的利息。鄭某某主張其與吳某某系朋友關系,雙方未合作放高利貸。
吳某某與曾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登記結婚。
判決結果: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吳某某向鄭某某先后出具了兩份《借條》、鄭某某也向吳某某出具過還款《收據(jù)》,鄭某某通過轉賬等方式向吳某某支付過借款,吳某某也償還過相應的款項,據(jù)此本院認定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吳某某主張雙方系合作放高利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對此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已查明雙方自借貸關系發(fā)生以來的借、還款情況,故以此計算吳某某所欠金額。對于鄭某某支付的借款,吳某某確認收到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借款996,000元,故對此金額,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的810,000元,雖吳某某不確認收到該款項,但其提供的2014年7月19日鄭某某出具的《收據(jù)》中明確記載“鄭某某收到吳某某還款125,000元整,吳某某還欠鄭某某1,095,000元”,若無現(xiàn)金支付810,000元,僅根據(jù)雙方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金額計算,吳某某尚欠鄭某某的金額不可能達到1,095,000元。此外,證人郭某到庭證實鄭某某2014年3月某日向吳某某支付了現(xiàn)金600,000元,故對鄭某某關于現(xiàn)金支付810,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對于2014年8月15日《借條》中確認的480,000元,鄭某某主張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但鄭某某未提供其支付的具體時間、地點、資金來源以及現(xiàn)場證人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此金額,本院不予確認。綜上本院認定鄭某某實際支付的借款金額為1,806,000元(996,000元+810,000元)。
對于還款,鄭某某自認收到通過存款機或轉賬方式的還款的950,900元,故對此金額本院予以確認。吳某某主張通過存款機或轉賬方式的另268,600元還款,由于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確認。對于現(xiàn)金方式的還款125,000元,由于鄭某某確認《收據(jù)》的真實性,且還根據(jù)《收據(jù)》中確認的欠款金額主張權利,故本院對該筆現(xiàn)金還款予以確認。綜上,吳某某還款金額共計1,075,900元(950,900元+125,000元)。吳某某所欠鄭某某的款項為730,100元(1,806,000元-1,075,900)。
借貸雙方并未明確約定借款期內(nèi)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借款期限。鄭某某主張從2014年11月19日開始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吳某某應支付鄭某某按年利率6%計算自主張債權之日即起訴之日(2015年9月6日)起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本案債務發(fā)生在曾某某與吳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本案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故曾某某應對吳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曾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鄭某某借款本金730,100元及利息(從2015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清償之日)。
二、駁回原告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9,253元,由兩被告負擔11,101元,原告負擔8,152元。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方 永 梅
人民陪審員 陳 琦
人民陪審員 劉 水 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溫曉星(兼)
書 記 員 曾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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