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7-03-03閱讀量:(1573)
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晉1102民初84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菊虎,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西某某運銷集團某某煤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離石區(qū)坪頭鄉(xiāng)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山西某某運銷集團某某煤業(yè)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郝海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被告處工人。2013年1月28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并住至呂梁市中醫(yī)藥研究院治療。出院后原告向呂梁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六級。后雙方達成一次性處理協(xié)議,被告支付原告各種費用29萬。被告已支付4.4萬元?,F(xiàn)請求被告支付剩余賠償款24.6萬元及利息。
被告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山西某某運銷集團某某煤業(yè)有限公司綜采隊工人。2013年1月28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并住至呂梁市中醫(yī)藥研究院治療。2013年4月16日出院。2014年6月5日原告向呂梁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提出傷殘等級鑒定申請。2014年8月5日呂梁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作出呂勞鑒非工傷字【2014】19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認定原告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達六級。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達成一次性處理協(xié)議,被告賠償原告停工留薪期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陪侍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等共計29萬元。被告已支付4.4萬元,剩余24.6萬元未支付。
本院認為,原、被告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被告部分履行該協(xié)議后,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項,應予支持。利息未約定,不予考慮。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西某某運銷集團某某煤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賠償款24.6萬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499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海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 郝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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