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與趙某某、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3閱讀量:(1165)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溫樂商初字第1415號
原告: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葉振宇,浙江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被告:侯某某。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倆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2、判令倆被告支付原告利息744000元(暫算至2015年5月9日,延續(xù)算至判決確定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被告趙某某于2011年2月17日、2011年5月9日分別向原告鄭某某借款60萬元、4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1.5分。原告于借款當日通過其妻子陳仙賬戶向被告趙某某轉(zhuǎn)賬交付該兩筆借款。之后,雙方對借款兩年的利息進行結(jié)算,其中借款60萬元的利息為216000元,借款40萬元的利息為144000元。上述兩筆借款本金及結(jié)算的利息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兩份落款時間均為2013年2月17日金額分別為216000元、60萬元的借據(jù),以及兩份落款時間均為2013年5月9日金額分別為144000元、40萬元的借據(jù)。被告趙某某與被告侯某某于1997年11月13日登記結(jié)婚,本案債務發(fā)生在倆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審理過程中,原告明確第二項訴訟請求中的利息為:其中借款60萬元從2011年2月17日起,借款40萬元從2011年5月9日起,均按月息1.5分計算至判決確定之日。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侯某某應共同償付原告鄭某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萬元從2011年2月17日起,借款本金40萬元從2011年5月9日起,均按月息1.5分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钕薇九袥Q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本院民二庭轉(zhuǎn)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496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趙某某、侯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旭丹
人民陪審員 金新花
人民陪審員 鄭 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代書 記員 陳 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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