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周某某、李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3閱讀量:(1374)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溫樂商初字第1099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趙勇,浙江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浙江某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陳某訴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浙江某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特別授權(quán)的委托代理人趙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某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起訴稱:原告與被告周某某系多年的朋友關(guān)系,自2011年10月24日開始至2012年9月11日,被告周某某以經(jīng)營資金周轉(zhuǎn)需要為由,先后12次向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995萬元,約定月息均為1.8%并由其同胞兄弟周某創(chuàng)辦的某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上述12筆借款本息中,被告除在還款期限屆滿前針對前兩筆借款各償還了30萬元本金及對應的利息外,剩余935萬元的利息暫算至起訴之日止共計人民幣6010740元,但被告僅陸續(xù)通過銀行向原告支付了1098000元,剩余4912740元的利息及935萬元本金在還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保證人催討,至今未付分文。
以上借款事實有銀行匯款憑證及有被告周某某和某某公司簽字蓋章的借條等為憑,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上述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周某某和李某某的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依法共同償還,被告某某公司作為上述債務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故此起訴,請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周某某和李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935萬元及利息暫計人民幣4912740元(按月利率1.8%從借款之日起暫算至2015年4月9日起訴之日止,實際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具體金額結(jié)算見清單);2、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在舉證期限內(nèi),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被告周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的戶籍證明、被告某某公司登記情況及組織機構(gòu)代碼復印件,以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
2、被告周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的婚姻登記材料復印件,以證明涉案債務發(fā)生在被告周某某與李某某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
3、12張借條復印件,以證明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并約定借款金額、月利率及被告某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事實。
4、開戶信息及匯款憑證復印件,以證明所借款項當日已經(jīng)交付的事實。
在舉證期限內(nèi),原告陳某還申請了證人陳某甲、陳某乙出庭作證。
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某某公司均未作答辯,亦均未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證據(jù)。
對于原告要求證人陳某甲、陳某乙出庭作證的申請,本院依法予以準許,證人陳某甲、陳某乙亦出庭作證。
據(jù)證人陳某甲陳述:證人陳某甲與原告陳某系朋友關(guān)系。在2014年7月初下午,證人陳某甲與原告陳某一起去XX鎮(zhèn)上巖村向被告周某某催討,被告周某某未償付借款本息。
據(jù)證人陳某乙陳述:證人陳某乙與原告陳某系同村朋友關(guān)系。在2014年5月初,證人陳某甲與原告陳某一起去被告某某公司所在地向被告周某某催討,被告周某某未償付借款本息。
對證人陳某甲、陳某乙的證言,原告均表示無異議。本院認為,證人的證言基本上一致,均證明原告陳某向被告周某某催討,但兩證人均無法確認原告陳某向被告某某公司催討的事實,故本院對證人證言證明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催討的事實不予認定。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原件經(jīng)庭審出示,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某某公司均未到庭質(zhì)證,視為對上述證據(jù)放棄質(zhì)證的權(quán)利。經(jīng)本院審核,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周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登記結(jié)婚,于2014年12月29日離婚。被告周某某共向原告陳某借款12次,均由被告某某公司提供保證,共計金額965萬元。1、2011年10月24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13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13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3月31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130萬元。2、2011年11月2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10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3月31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100萬元。3、2011年11月14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5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5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3月31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50萬元。4、2011年12月5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7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7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3月31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70萬元。5、2012年1月5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8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8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3月31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50萬元及現(xiàn)金交付30萬元。6、2012年3月3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2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3月31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20萬元。7、2012年3月18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5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5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3月31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50萬元。8、2012年7月5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7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7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7月4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70萬元。9、2012年8月18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10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8月17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100萬元。10、2012年9月1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20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20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8月31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200萬元。11、2012年9月3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100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9月3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100萬元。12、2012年9月11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25萬元,并由被告周某某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交原告收存,該借條載明:茲周某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25萬元,約定月利息1.8%,利息付款方式為每月付,還款期為2013年9月10日,債務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還清,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從還款期到之后起算兩年時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交付被告周某某借款25萬元。上述12張借條,被告周某某均在借款人處簽名并捺指印,被告某某公司均在保證人處署名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并該某某公司印章。之后,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周某某于已償付2011年10月24日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2011年11月2日借款本金30萬元及相應利息,另已支付利息共計109.8萬元,截止2015年4月9日,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35萬元及利息4912740元,余欠款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某某公司亦未履行擔保義務。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周某某欠原告陳某借款共計人民幣935萬元及約定利息,并由被告某某公司提供保證的事實,有借條、匯款憑證等證據(jù)為憑,其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事實清楚。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周某某經(jīng)催討拖欠欠款,已構(gòu)成違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償還本金935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為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就該12筆借款提供保證,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其中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某某公司對后5筆借款(借款時間分別為:2012年7月5日、2012年8月18日、2012年9月1日、2012年9月3日、2012年9月11日;借款尚欠金額分別為:7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25萬元)本金金額共計495萬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4月9日利息為2600862元,以本金495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8%自2015年4月10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前7筆借款(借款時間分別為:2011年10月24日、2011年11月2日、2011年11月14日、2011年12月5日、2012年1月5日、2012年3月3日、2012年3月18日;借款尚欠金額分別為:100萬元、70萬元、50萬元、70萬元、80萬元、20萬元、5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均為2013年3月31日,雙方約定保證期間為還款到期后二年,債權(quán)人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內(nèi)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對該7筆借款本金金額共計440萬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4月9日利息為2311878元,以本金44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8%自2015年4月10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周某某追償。原告認為其已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被告某某公司催討,因其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加以證明,故本院對原告該理由不予采納。由于該案債務系被告周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李某某對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某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依法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應共同償付原告陳某借款人民幣935萬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4月9日利息為4912740元,以本金935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8%自2015年4月10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钕薇九袥Q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本院民二庭轉(zhuǎn)付。
二、被告浙江某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中五筆借款共計金額495萬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4月9日利息為2600862元,以本金495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8%自2015年4月10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周某某追償。
三、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7376元,均由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浙江某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磊
人民陪審員 蔡秀慧
人民陪審員 周嬋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書 記員 支培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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