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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蓮民初字第02626號
原告袁某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馬成芳,陜西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西安某某救援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魯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西安某某救援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理。
原告袁某明與被告西安某某救援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救援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成芳,被告某某救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袁某明訴稱,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簽訂《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陜ABXXXX號拖車(以下簡稱“標的車輛”)出讓給原告。出讓時,標的車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同時針對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輛損失還投有不計免賠險種。在協(xié)議書中,雙方明確約定該買賣協(xié)議下含有車輛保險,即標的車輛交易時間所在年度的保險費用由被告承擔,該年度過后標的車輛的保險費用由原告承擔。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并交付價款、車輛后,在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和交接相關(guān)證件的情況下,2014年7月30日,被告某某救援公司未告知原告私自將標的車輛投保的商業(yè)保險退保。2014年8月8日,標的車輛在宜川縣309國道與案外人袁某某駕駛車輛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向袁某某賠付醫(yī)療費,修理車輛花費7530元、拖車費3000元。被告某某救援公司對原告隱瞞已經(jīng)退保商業(yè)險的行為實為欺騙交易,給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賠付向第三人賠償?shù)?2629.14元;2、被告向原告賠償修車費損失7670元、拖車費損失3000元;3、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380元、營運損失30000元、交通事故案件訴訟費2686元;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某某救援公司辯稱,2014年7月20日,原、被告協(xié)商車輛買賣,約定2014年7月21日后,標的車輛的各種費用均由原告袁某明承擔。交易完成后原告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是原告自己怠于行使自身權(quán)利。被告在交車時已交付車輛交強險和其他相關(guān)手續(xù)。原告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是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之后,應由原告自己承擔責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簽訂《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所有的車牌號為陜ABXXXX(發(fā)動機號070*****)的東風拖車一輛,車價50000元,車款一次交清。車輛有行駛證及保險費,過戶費用由原告負擔。協(xié)議書第一條約定:自從2014年7月20日起以前的一切車輛大小事故,都由被告負責。從2014年7月21日起以后的車輛大小事故、債務以及車輛上的費用都由原告負責。協(xié)議書簽訂后,原告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支付被告購車款50000元,并于當天提車。
另查,原告駕駛陜ABXXXX號車輛于2014年8月8日10時40分在由宜川縣城向富縣方向行駛途中,行駛至309國道1380KM+450M處時,與案外人袁某某駕駛的陜J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袁某某受傷,兩車受損。原告袁某明在交通事故處理期間產(chǎn)生汽車修理費7670元,拖車費3000元。后陜西省宜川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并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做出(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25號判決。判決第二款:“由袁某明賠償袁某某醫(yī)療費31733.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鑒定費1500元,車損費10256元,車損評估費300元。共計賠償袁某某人民幣52629.14元(扣除袁某明在袁某某住院期間已支付袁某某醫(yī)療費18000元外,袁某明還應賠償袁某某剩余醫(yī)療費34629.14元整)。”該案件受理費為2686元,判決生效后,袁某明至今尚未履行判決確定的賠付義務。
再查,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在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保險公司)為陜ABXXXX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1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9日二十四時止,交強險保險費用為2180元。同日,被告在英大泰和保險公司為陜ABXXXX號車輛投保了商業(yè)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A),保險限額140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B),保險限額500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D3),承保1座,每座限額10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D4),承保2座,每座限額1000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H)(覆蓋A,B,D3,D4);車上貨物責任險(D2),保險限額300000元。上述商業(yè)保險費合計5570.5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10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9日二十四時止。
2014年7月29日,被告向英大泰和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寫明“因陜ABXXXX車輛買賣,現(xiàn)申請退保商業(yè)保險,商險發(fā)票原件財務已經(jīng)做賬,商險發(fā)票號:021******,特此說明。”英大泰和保險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出具變更申請書,記載“申請變更原因:變更投保意愿。變更事項:退保”。因此,陜ABXXXX車輛在英大泰和保險公司的商業(yè)保險期間由之前的2014年7月10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9日二十四時止變更為2014年7月10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31日零時止。
上述事實,有《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機動車行駛證、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變更申請書、春林汽修修理費材料費清單、發(fā)票、陜西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票據(jù)、延公交認字(2014)第001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陜西省宜川縣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25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從被告處購買陜ABXXXX車輛,在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袁某某受傷,本應由陜ABXXXX車輛承保的英大泰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原告自行負擔。但本案中,被告作為陜ABXXXX車輛的出售方,車輛出售時即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險,且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中也明確約定車輛附有保險,該保險應包括商業(yè)險。買賣行為完成后,雖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但并不影響保險利益轉(zhuǎn)移給原告,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私自將陜ABXXXX號車輛的商業(yè)保險退保,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原告無法獲得商業(yè)險賠償?shù)睦?,故被告應賠付原告在商業(yè)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可期待獲得的賠償。原告請求被告賠付支付第三人的醫(yī)療費52629.14元,現(xiàn)原告已支付第三人18000元,對此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部分34629.14元,原告尚未實際支付,對該部分本院不予處理。交通事故造成陜ABXXXX車輛受損,原告花費修車費7670元、拖車費3000元,根據(jù)商業(yè)險投保情況,被告原投保了限額為14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故被告應賠償修車費7670元,拖車費、交通費、營運損失、訴訟費,未在商業(yè)保險承保范圍內(nèi),由原告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西安某某救援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袁某明賠付第三人的醫(yī)療費18000元;
二、被告西安某某救援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袁某明修車費7670元;
三、駁回原告袁某明其余之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1元,由原告袁某明負擔1607元,被告西安某某救援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5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霞
代理審判員 高 琪
代理審判員 倪曉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張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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