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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98號
原告辛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鄭培合,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程,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陜西某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qū)某某路XX號高科大廈XX層。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宏,陜西融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辛某某與被告陜西某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培合、劉程,被告陜西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辛某某訴稱,自2010年12月始,陜西某某公司以項目建設需要為由分六次向辛某某借款合計人民幣241萬元,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3分。期間辛某某多次要求陜西某某公司還款,陜西某某公司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搪塞推脫,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陜西某某公司償還原告辛某某借款人民幣241萬元,借款利息人民幣2722820元,按照月息3分自出借款項之日計算至2014年7月31日,應計算至被告陜西某某公司實際償付借款之日;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陜西某某公司答辯稱,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現(xiàn)有證據(jù)不清楚,且所訴利息超過了四倍,本案應作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經(jīng)審理查明,陜西某某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起,分五次向辛某某借款215萬元,并向辛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據(jù),收據(jù)上有原法定代表人吳某某簽字,并加蓋了印章,XXXXX341號收據(jù)金額為45萬元,XXXXX688號為收據(jù)30萬元,XXXXX696號為收據(jù)40萬元,XXXXX00號為收據(jù)50萬元,00091987號為收據(jù)50萬元,其中XXXXX341和XXXXX00號收據(jù)注明保證金,收款收據(jù)還注明月息3分。2011年7月29日,吳某某打有一張借條:“今借到辛某某人民幣貳拾陸萬元整,富平龍城國際項目用(260000.00元),吳某某,陜西某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2011年7月29日”。辛某某多次向陜西某某公司索要上述未果。庭審中,陜西某某公司對吳某某出具的借條及收款收據(jù)并不認可,稱吳某某所打借條系其個人行為,且系借“辛某某”而非“辛某某”款項,并稱收款收據(jù)注明保證金的亦不能證明借款關系,而且證據(jù)原件均不清晰。經(jīng)法庭查看,辛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原件有退色不清晰,經(jīng)雙方確認最后一筆借款時間為2011年7月12日。
上述事實,有收據(jù)、借條、庭審筆錄等證據(jù)材料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陜西某某公司向辛某某借款并出具收款收據(jù),雙方借款關系成立。因雙方并未約定還款期限,辛某某有權(quán)隨時向陜西某某公司主張,陜西某某公司應向辛某某歸還所欠款項。陜西某某公司提出借條26萬元是陜西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個人行為,與單位無關,收款收據(jù)注明保證金的并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且辛某某主張利息過高,因辛某某不能證明上述款項系陜西某某公司借款的事實,故辛某某對該部分款項的主張缺乏依據(jù),依法不予支持。待有證據(jù)證明后,可另行主張。對辛某某主張的其他收款收據(jù)載明的借款數(shù)額共計120萬元予以支持。關于利息的請求,雙方約定過高,應適當降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陜西某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辛某某貨款120萬元,利息自2011年7月12日起,以12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辛某某其余之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730元,由被告陜西某某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27730元,原告辛某某承擔2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之后十五日之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侯春麗
審 判 員 張海榮
代理審判員 吉英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郭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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