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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新民初字第04417號
原告陜西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成武利、馮小飛,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陜西某某物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曹團,陜西涇渭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團,陜西涇渭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陜西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陜西某某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馮小飛,被告某某公司、陳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被告某某公司為解決正常經(jīng)營所需的流動資金,與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簽訂《借款及保證合同》,約定原告借款300萬元給被告某某公司,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4月13日,共31天,月利率為2.5%。被告陳某為該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出借300萬元給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據(jù)。2015年3月26日,被告某某公司以資金不足,再從原告處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同日,被告某某公司在收到借款的同時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據(jù)。現(xiàn)上述借款已逾期數(shù)月,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某某公司僅向原告歸還利息82萬元。現(xiàn)原告要求:1、被告某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12.7333萬元,并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息24%計算利息至本金實際還清之日止;2、律師費109320元由被告陜西某某物資有限公司承擔;3、被告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其從原告某某公司借款310萬元屬實,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間的借款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借款合同無效,故原告對利息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無效,故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亦無效,故陳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律師費亦不應得到支持。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原告某某公司(甲方出借方)與被告某某公司(乙方借款方)、陳某(丙方擔保方)訂立了借款合同,約定乙方為解決正常的經(jīng)營所需流動資金,向甲方借款300萬元,丙方為上述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借期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4月13日止,如乙方不能屆時歸還借款,則應承擔50000元/日/千萬元的違約金及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丙方對乙方違約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同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出借給被告某某公司300萬元,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據(jù),該借據(jù)上載明借款金額300萬元,月利率2.5%。2015年3月26日,被告某某公司因經(jīng)營所需又從原告處借款10萬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據(jù),該借據(jù)載明借期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陳某在該借據(jù)上簽名確認,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某某公司出借10萬元。被告某某公司陸續(xù)向原告支付了820000元(2015年7月30日,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37萬元,2015年8月21日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25萬元,2015年9月30日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20萬元。)后,再未支付原告錢款,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訴至本院主張權利。庭審中,原告出具了其支付的律師費109320元的發(fā)票。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款及保證合同,借款借據(jù),原、被告銀行轉賬憑證,民事委托合同,律師費發(fā)票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的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言明,對本《規(guī)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而適用本《規(guī)定》有效的,適用本《規(guī)定》;第二項言明,本《規(guī)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而《規(guī)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由此,本案適用于該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公司系平等主體之間因資金融通而產(chǎn)生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該合同與法不悖,故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某某公司未依約償付原告借款本息顯系違約,其應承擔償還本金及利息的責任,被告陳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300萬元的借款)。對數(shù)額為300萬元這筆借款,在借據(jù)上載有利率為月息2.5%的約定,在合同上載有借期及違約金的約定,這說明在借期之內及借期屆滿之后,均有對被告某某公司如果有違約行為而予以制約的規(guī)定,故原告主張被告某某公司償付其自借款以來被告已支付的利息按月息2.5%計算利息(未超過年息36%)及以后至本金歸還之日止按年息24%承擔利息,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依法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持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沖抵:(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的規(guī)定,原告主張被告某某公司已支付的82萬元應先沖抵利息后再沖抵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對數(shù)額為10萬元這筆借款,因借據(jù)上未載明利息,僅有借期的約定,且沒有保證責任的的約定,故這筆借款的利息應當從借期屆滿的次日起即2015年4月27日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至本金歸還之日止依法認定,且被告陳某不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承擔律師費并由被告陳某承擔連帶責任,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依法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第三條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陜西某某物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陜西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2193萬元;
二、被告陜西某某物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付原告陜西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利息12.1489萬元(截止2015年11月23日的利息,利息計算至本金給付之日止,其中本金10萬元的利息按年息6%計算,本金267.2193萬元的利息按年息24%計算);
三、一審律師代理費109320元由被告陜西某某物資有限公司承擔;
四、被告陳某對借款本金267.2193萬元及利息11.8022萬元及律師費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原告陜西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訴訟費32693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陜西某某物資有限公司承擔,被告陳某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保全費原告已預交,二被告隨上述錢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瑋
審 判 員 王 鈺
代理審判員 肖海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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