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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佛順法民二初字第647號
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樂從支行,住所地佛山市某某區(qū)。
負責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許洪菲,廣東匯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某某。
被告佛山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某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被告佛山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某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岑某某。
被告陳某某。
被告陳某瓊。
被告岑某某。
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遠志,廣東法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樂從支行訴被告佛山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佛山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彭彬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龍海濤、梁玲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許洪菲和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遠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5月28日,被告某某公司與原告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FS貸字388220XXXXX),約定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提供人民幣31350000元的貸款,貸款期限從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止,貸款年利率為6.608%,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逾期還款的,以貸款年利率的水平加收50%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時,被告某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兩份(編號:FS貸保字388220XXXXX-01、FS貸保字388220XXXXX-02),自愿為被告某某公司在《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產生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務本金、利息(法定利息、約定利息、罰息)、復利、手續(xù)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執(zhí)行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簽訂合同當天,原告即履行合同義務出借約定款項給被告某某公司。該筆貸款的本金已在2015年3月30日的貸新還舊貸款中結清本金,但截止2015年08月20日仍欠息1382589.32元。
2015年3月30日,被告某某公司與原告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FS貸字388220XXXXX),約定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提供人民幣21437275.04元的貸款,貸款期限從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29日止,貸款年利率為5.35%,按自然年半年結息,即第一個結息日為2015年6月20日;合同還約定如果借款人出現(xiàn)違約事件,則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立即到期等內容。同時,被告某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兩份【編號:FS貸保字388220XXXXX-01、FS貸保字388220XXXXX-02】,自愿為被告某某公司在《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產生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務本金、利息(法定利息、約定利息、罰息)、復利、手續(xù)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執(zhí)行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2015年3月30日,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某某公司發(fā)放貸款21437275.04元,但被告卻沒有依約支付利息,而且借款人經(jīng)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其財產被多個債權人查封、凍結。為此,原告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但各被告對此置之不理。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特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歸還貸款本金0元以及暫計至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罰息、復利合計1382589.32元,之后按年利率9.912%計算罰息及復利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歸還貸款本金21437271.72元以及暫計至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復利合計461154.73元,之后按年利率8.025%計算罰息及復利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支出的律師費116405.08元;4.被告某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對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擔。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明確期第一項訴請中利息、罰息及復利的計算方式:以3135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608%從2014年6月21日起計算利息至2014年10月30日,2014年7月21日扣減720.7元抵扣利息,2014年9月21日扣減0.19元抵扣利息,2014年10月15日扣減297519.82元抵扣利息;2014年10月31日歸還9912724.96元抵扣本金,故以21437275.04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608%從2014年10月31日計算利息至2014年11月27日,以21437275.04元為本金,按罰息年利率9.912%從2014年11月28日計算罰息至2015年3月29日,2015年3月30日通過貸新還舊的方式,結清本金21437275.04元,對上述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罰息合同期滿前按6.608%計收復利,合同期滿后按罰息年利率9.912%計收復利。第二項訴求的利息、罰息及復利的計算方式:第二筆貸款債務提前到期日是起訴之日即2015年9月8日,以21437275.04元為本金,按年利率5.35%從2015年3月30日計算利息至2015年6月28日,2015年6月29日歸還3.32元抵扣本金,故以21437271.72元為本金,按年利率5.35%計算利息至2015年9月8日,從2015年9月8日起按罰息年利率8.025%計算罰息至實際清算之日止。對上述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罰息合同期滿前按5.35%計收復利,合同期滿后按罰息年利率8.025%計收復利。
五被告辯稱,1.對被告的借款及擔保事實沒有異議;2.對原告訴訟請求中罰息、復利同時計算,被告認為不應同時計算,要么只計算罰息、要么只計算復利;3.關于律師費應以實際產生為準,并應提供相應的憑證。
原告在訴訟中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及五被告的質證意見如下:
證據(jù)1.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1份、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被告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結婚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被告陳某某、陳某瓊是夫妻關系。
五被告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證據(jù)2.《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原件2份(合同編號:FS貸字388220XXXXX、FS貸字388220XXXXX)、貸款借款借據(jù)原件2份、貸款憑證原件2份,證明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兩份借款合同,合同尾數(shù)為4095號的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313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貸款利率為年利率6.608%;合同尾數(shù)為5014號的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21437275.04元,貸款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29日,貸款利率為年利率5.35%。原告已依約向被告發(fā)放貸款。
五被告質證認為沒有異議。
證據(jù)3.《保證合同》原件4份(合同編號:FS貸保字388220XXXXX-01號、FS貸保字388220XXXXX-02號、FS貸保字388220XXXXX-01號、FS貸保字388220XXXXX-02號),證明于2014年5月28日、2015年3月30日,原告分別與被告某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簽訂FS貸保字388220XXXXX-01號、FS貸保字388220XXXXX-02號、FS貸保字388220XXXXX-01號、FS貸保字388220XXXXX-02號《保證合同》,約定被告某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對被告某某公司上述《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被告質證認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證據(jù)4.《一般代理協(xié)議》原件1份、律師費發(fā)票原件1份、中國某某銀行(佛山分行)借記通知單原件1份,證明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聘請律師而支出律師費116405.08元。
五被告質證認為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由法院依法審查。律師費以實際產生的數(shù)額為準。
證據(jù)5.房地產權屬證明原件4份,證明被告已被多個債權人起訴,并已查封其財產,構成合同約定的違約情況。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立即清償全部債務。
五被告質證認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本案五被告在訴訟中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辯證、質證,本院認證認為,本案五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沒提出異議,故本院確認其真實性,并在綜合認定原告提供上述證據(jù)的基礎上,確認原告起訴的事實。
另查明,原告委托律師將案涉爭議起訴至本院,至今共支出律師費23281.02元;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9月19日將應訴材料送達給被告某某公司。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以及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各方應依合同約定履行己方的義務。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借款合共52787275.04元,其中第二筆貸款出現(xiàn)未按期支付利息等違約情形,原告有權宣布第二筆貸款債務提前到期,因原告起訴后,法院于2015年9月19日將案涉應訴材料送達給被告某某公司,故案涉第二筆貸款債務應視為2015年9月19日提前到期。綜上,經(jīng)核算,根據(jù)合同的約定,被告某某公司應向原告清償?shù)狡诘慕杩?1437271.72元及利息、罰息。至于原告所主張的復利問題,因原告就案涉第一、二筆貸款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主張合同期滿前分別按6.608%計、5.35%計收復利,合同期滿后分別按罰息年利率9.912%、8.025%計收復利,這既在合同的約定范圍,也是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相關金融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而其還主張對兩筆貸款未按期支付的罰息按相應的貸款利率和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考慮到原告就逾期貸款計收罰息已含有懲罰性質,因此再對罰息計收復利有雙重處罰之嫌,故對其要求就未按期支付的罰息計收復利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五被告提出原告在訴訟請求中主張罰息、復利同時計算不當?shù)目罐q意見部分成立,本院對合理部分予以采納。至于原告要求判令案涉第二筆貸款于2015年9月8日提前到期的訴請,按前述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理由,本院已認定案涉第二筆貸款于2015年9月19日提前到期,沒有必要以判決主文的形式出現(xiàn)。
對于原告訴請律師費的問題,按照其提供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及律師費發(fā)票、支付憑證,本院僅支持認定律師費為23281.02元,對尚未發(fā)生的律師費,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五被告提出律師費應以實際發(fā)生的金額為準的抗辯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jù)《保證合同》的相關約定,被告某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亦承諾為上述借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擔保,故對被告某某公司的借款債務,被告某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樂從支行清償流動資金貸款21437271.72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律師費23281.02元[利息、罰息、復利的計算方法:1.以3135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608%從2014年6月21日起計算利息至2014年10月30日(2014年7月21日、9月21日、10月15日扣減720.7元、0.19元、297519.82元抵扣利息);以21437275.04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608%從2014年10月31日計算利息至2014年11月27日,并按罰息年利率9.912%從2014年11月28日計算罰息至2015年3月29日,對上述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合同期滿前按6.608%計收復利,合同期滿后按罰息年利率9.912%計收復利。2.以21437275.04元為本金,按年利率5.35%從2015年3月30日計算利息至2015年6月28日,以21437271.72元為本金,按年利率5.35%計算利息至2015年9月19日,從2015年9月20日起按罰息年利率8.025%計算罰息至實際清算之日止,對上述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合同期滿前按5.35%計收復利,合同期滿后按罰息年利率8.025%計收復利];
二、對被告佛山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被告佛山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樂從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8787.1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共163787.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樂從支行負擔1638.1元,被告佛山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陳某某、陳某瓊、岑某某共同負擔1621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彭 彬
人民陪審員 龍海濤
人民陪審員 梁玲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韻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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