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霍某某與顏某某、舒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9閱讀量:(1416)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佛城法廟民初字第617號
原告霍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高敏強,廣東金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顏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某某區(qū)。
被告舒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陽市某某區(qū)。
上述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敏,廣東龍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蘭萍,廣東龍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注冊號44060XXXXXXXX。
負責人陳某某,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某某區(qū)。
案件程序:
原告霍某某訴被告顏某某、舒某某、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藍江獨任審判,后因工作需要,主審法官由代理審判員藍江變更為代理審判員霍沛瑩。本案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時,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敏強、被告顏某某、舒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敏、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時,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敏強、被告顏某某、舒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蘭萍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顏某某賠償原告霍某某醫(yī)療費3463.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營養(yǎng)費5000元、護理費1300元、殘疾賠償金108605.42元、誤工費23400元(3000元/月÷30天×234天)、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2000元、租床費1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在交強險內(nèi)優(yōu)先賠付),以上合計156764.37元;
二、判令被告舒某某對上述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對上述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認定
以下是雙方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2013年1月20日11時50分,顏某某駕駛的粵E×××××號小型轎車沿佛山市禪城區(qū)榴苑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與霍某某駕駛的同向行駛的粵E×××××號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霍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顏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霍某某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霍某某被送往佛山市禪城區(qū)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至同年2月2日出院,住院13天,出院診斷為1、腰5椎弓峽部裂(外傷性);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被告顏某某墊付原告事故當日門診醫(yī)療費1013.52元、住院醫(yī)療費9098.48元、住院期間伙食費。后原告進行門診治療,自行支付醫(yī)療費450.43元,原告購買腰椎矯形器支出2000元。
后原告霍某某自行委托傷殘等級鑒定,2013年9月10日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粵通司鑒中心(2013)臨鑒字第155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霍某某腰部損傷后活動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原告霍某某為此支付鑒定費1500元。訴訟中,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傷殘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向本院申請對原告霍某某的傷殘程度重新鑒定,本院予以準許,經(jīng)本院搖珠確定南方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霍某某的損傷重新鑒定。該中心經(jīng)對原告檢驗,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南方醫(yī)大司法鑒定中心(2014)臨鑒字第15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霍某某所受損傷不夠成殘。
原告于事故發(fā)生前在佛山市南海區(qū)瑞通水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元。
粵E×××××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舒某某,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下稱“交強險”)及2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時,被告顏某某向被告舒某某借用粵E×××××號小型轎車。
以下是雙方有爭議的事項,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原告主張醫(yī)療費的3463.95元中的1013.52元(就診日期為2013年1月20日,結算日期為同年3月20日),庭審中原告已確認為被告顏某某支付,不應重復主張;就診日期為2013年3月20日的門診醫(yī)療費,原告已提供門診病人每日清單予以證實與本案交通事故受傷存在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購買的腰椎矯形器屬于醫(yī)療用品,可計算至醫(yī)療費項目中,綜上,本院確認醫(yī)療費為2450.43元。
2、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原告自行委托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因鑒定結論與南方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相悖,故本院對原告自行委托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不予采納。原告損傷未達傷殘等級,故原告該兩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3、誤工費。關于誤工時間,原告住院13天,建議全休三個月,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中脊柱骨折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酌定原告誤工時間為103天。關于誤工標準,原告已提供收入證明及工作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其工資情況,原告誤工費本院核算為10300元(3000元/月÷30天×103天)
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jù)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案事實責任的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定,即被告顏某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霍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本案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顏某某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則應對霍某某在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無證據(jù)證明粵E×××××號小型轎車所有人舒某某存在過錯,故被告舒某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粵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顏某某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故對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原告霍某某在該項下?lián)p失為醫(yī)療費2450.43元、營養(yǎng)費300元,合共2750.43元,未超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范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該項下賠償原告霍某某2750.43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原告霍某某在該項下?lián)p失為護理費1105元、誤工費10300元、交通費400元,合共11805元,未超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范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該項下賠償原告霍某某11805元。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霍某某14555.43元。
被告顏某某墊付的費用可自行向保險公司理賠。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霍某某14555.43元。
二、駁回原告霍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61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80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負擔159元,原告霍某某負擔1646元(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1805元,故原告可向法院申請退費159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負擔的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霍沛瑩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書 記 員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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