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黃某職務侵占、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10閱讀量:(2072)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佛順法刑初字第3405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漢族,高中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安??h。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F押于佛山市順德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喬毅韌,廣東國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男,漢族,初中文化,衡陽市××工程機械服務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佛山市某某區(qū)。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2015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高敏峰,廣東中信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山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公訴局刑訴(2015)33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職務侵占罪、詐騙罪,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黃某及辯護人喬毅韌、高敏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佛山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黃某系衡陽市某某工程機械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常駐在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棠下鎮(zhèn)某某村中鐵江門大道工程混凝土攪拌站代表該公司負責收取車輛運送至此的柴油,被告人劉某系向該公司出售并運送柴油的貨車司機。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8月份開始利用其所駕駛的藍色油灌車(皖N×××××)以加水(即在油灌車上設置暗格水箱過磅后放掉水箱里的水)的方式多次實施詐騙,并且在黃某的提議下利用黃某記錄稱重工作的職務之便與黃某里應外合以將柴油重量故意記多的方式,于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5月6日多次侵占衡陽市某某工程機械服務有限公司的財物。
經統(tǒng)計,二被告人黃某、劉某共職務侵占的數額為人民幣17706元,被告人劉某共詐騙的數額為人民幣35137.4元。黃某因此而從劉某處實際得款人民幣9000元,由于被害單位至案發(fā)時只簽收了送貨單而未付貨款,劉某未實際收到錢財。案發(fā)后,被害單位表示諒解黃某、劉某。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被告人劉某、黃某的供述;被害單位法定代表人賀某的報案陳述;證人盧某、陳某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辨認、指認筆錄;扣押移交物品清單;身份證及職業(yè)名片資料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劉某銷售柴油給某某公司細目及送貨單復印件;柴油購銷合同;劉某涉案的送貨單及對應的中油電子磅單;黃某涉案的送貨單;中油龍橋公司涉案的100噸電子磅單;涉案銀行卡的交易細目;通話清單;視聽資料及制作說明;戶籍證明;諒解書。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黃某、劉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劉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在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職務侵占罪、詐騙罪及相應犯罪事實均無異議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2.被告人劉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3.被告人劉某是初犯,無前科;4.被告人劉某屬犯罪未遂;5.被告人劉某的家屬已代替其向被害單位進行了賠償,并獲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6.被告人劉某在職務侵占罪中是從犯;7.被害單位長期拖欠被告人的貨款;8.被告人劉某是家庭支柱。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在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職務侵占罪及相應犯罪事實均無異議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2.被告人黃某主觀惡性較小,涉案數額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3.被告人黃某是初犯,無前科;4.被告人黃某屬犯罪未遂;5.被告人黃某獲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黃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職務侵占罪、詐騙罪,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清楚,據以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經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的家屬代替其與被害單位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據此向被害單位另行賠償了人民幣62000元。上述事實有辯護人提供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賠償協(xié)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結伙被告人劉某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二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佛山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劉某犯職務侵占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無視國家法律,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佛山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劉某、黃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對二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黃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對二被告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的家屬代替其向被害單位進行了積極的賠償,且二被告人均獲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對二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黃某、劉某犯職務侵占罪的涉案數額及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微,且屬犯罪未遂,并如實供述罪行,對被告人黃某、劉某犯職務侵占罪的行為可不需判處刑罰。
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除第6、7、8點因與事實不符或因與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無關,本院不予采納外,其它各點均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因被告人劉某犯既犯職務侵占罪,又犯詐騙罪,對其不宜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緩刑主張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黃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全部屬實,本院均予以采納。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職務侵占罪,免予刑事處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犯職務侵占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鄭丁足
人民陪審員 鄧煥兒
人民陪審員 尤惠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陳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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