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黨某某與洪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1閱讀量:(1306)
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瓦民初字第2851號
原告: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喜英,系遼寧范作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洪某某。
原告黨某某訴被告洪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喜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洪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黨某某訴稱:被告洪某某因個人財務緊張,向原告借款17700元,并于2014年5月14日簽訂借據(jù),借款人自愿拿出所借款項數(shù)額的50%做為違約賠償,并從還款日起至實際歸還的時間里,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3倍計算?,F(xiàn)已過還款期限數(shù)日,原告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希望被告能夠還款,但是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還款,現(xiàn)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洪某某未到庭、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洪某某因財務緊張,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7700元,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為原告立借據(jù)一份,內容為“由于洪某某近日個人財務緊張,故向黨某某借款人民幣17700元整(大寫壹萬柒仟柒佰元整)。此借據(jù)屬朋友借款,無利息。定于2014年5月31日以前還款,如到還款日期借款人不能一次性如數(shù)歸還,借款人自愿拿出所借款項數(shù)額的50%做為違約賠償,并從還款日起至實際歸還的時間里,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3倍計算,并且黨某某將永久享有追討權及向法院訴訟追討的權利。以上唯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借據(jù)為證。欠款人:洪某某身份證號;21021919XXXXXXXXX見證人:宋某某身份證號;2014年5月14日”。被告至今未償還此借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黨某某所立的借據(jù)及原告當庭陳述在卷為憑,已經(jīng)本院審查,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洪某某借原告黨某某款負有償還義務,到期未償還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借款17700元證據(jù)充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利息與違約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本案中原、被告約定的利息雖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但是雙方又另行約定了違約金,兩項合計已超出了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的違約金及利息兩項合計以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準,計算期限以雙方約定的從還款日即2014年5月31日始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另外,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洪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黨某某借款人民幣17700元;
二、被告洪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黨某某借款人民幣177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31日始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承擔利息;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75元,由被告洪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本院預交上訴受理費,逾期則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由金玲
代理審判員 王殿赫
人民陪審員 王 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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