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黃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2閱讀量:(1012)
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溫蒼龍商初字第1067號
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蒙蒙,浙江法之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
被告:陳某某。
原告吳某某為與被告黃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通利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鄭蒙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起訴稱:2014年8月10日、10月7日,兩被告以資金周轉需要為由分別向原告借款7萬元、8萬元,并由兩被告出具借條,原告均按約支付借款。2014年8月17日,被告黃某某又因資金困難向原告借款63750元,原告也按約給付借款。經(jīng)查,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借款行為發(fā)生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故原告訴請判令:1、兩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21375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5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2、被告黃某某償還原告借款63752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在舉證期限內,原告吳某某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jù)材料:1、原告身份證,用于證明原告訴訟主體的事實;2、被告人口信息、結婚登記表,用于證明兩被告訴訟主體的事實;3、借條,用于證明被告黃某某、陳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被告黃某某、陳某某未作答辯,在舉證期限內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材料。
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出示審查,符合證據(jù)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上述證據(jù)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可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10日、10月7日,被告黃某某、陳某某分別向原告借取現(xiàn)金7萬元、8萬元,并由被告黃某某、陳某某出具借條兩份,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2014年8月17日,被告黃某某因會錢需要,向原告借取現(xiàn)金63750元,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某、陳某某向原告吳某某借取現(xiàn)金15及被告黃某某向原告吳某某借取現(xiàn)金63750元,事實清楚,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F(xiàn)原告要求被告黃某某、陳某某償還借款15萬元并賠償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要求被告黃某某償還借款63750元并賠償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合法有據(jù),應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黃某某、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吳某某借款15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二、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吳某某借款6375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506元,減半收取2253元,由黃某某、陳某某共同負擔1650元,由黃某某負擔6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4506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至溫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開戶行農行溫州市分行,帳號19299901040XXXXXXXXX,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通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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