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7閱讀量:(1649)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0681民初1039號
原告李某,男,住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王鐵民,河北精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住某某市。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底,原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被告,花費13000元購買了被告在建設路的三間簡易棚,地點位于建設路研制廠附近路北,用于經(jīng)營豬肉生意。但被告剛剛經(jīng)營,就被政府部門告知我購買的簡易棚沒有任何合法手續(xù),必須拆除。而在原告購買時,被告并沒有將簡易房是否有合法手續(xù)告知。原告購買后對簡易棚又進行了重新整修,一旦拆除將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原告認為,原被告的買賣因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被告應將購買簡易棚的價款歸還給原告。為此,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協(xié)議無效,被告返還原告購買款13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退給原告錢。當時我在建設路路北(研制廠附近)有三間彩鋼房,開始被告只租用了我兩間,后來原告主動提出要購買我的三間簡易房,當時有中間人盧某某說和。原告花了13000元購買了我的三間簡易房,我們寫了一個轉賣協(xié)議。當初原告購買我的簡易房的時候,我們都知道沒有手續(xù)。作為成年人他肯定是清楚的。原告當初買我簡易房的時候誰都無法預料什么時候會拆,所以拆了他不能向我要錢,同樣的,如果不拆,原告繼續(xù)在那經(jīng)營,他掙了錢,我也不會和他要。所以,我不應該還錢。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5年12月18日,原告購買被告在建設路(研制廠附近)路北的三間簡易房,價款13000元,盧某某是中間人。原告購買三間簡易房后對簡易房進行了投資改造,用于經(jīng)營肉鋪生意。2016年2月24日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向原告出具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告知原告其在建設路的臨時房屋屬于違章建筑,責令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逾期將依法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
以上事實,有轉賣協(xié)議一份、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限期改正通知書一份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三間簡易房沒有合法手續(xù),屬于違法建筑,故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的轉賣協(xié)議無效。原告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核實簡易房有無合法手續(xù)的情況下貿(mào)然購買,并繼續(xù)對簡易房房屋進行投資經(jīng)營以期產(chǎn)生效益,故本院認定原告本身亦有過錯,被告應部分返還原告相應價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被告之間的轉賣協(xié)議無效;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購買價款6500元。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原、被告均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彭松青
審 判 員 趙 賽
人民陪審員 康雅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單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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