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7-03-28閱讀量:(1435)
安徽省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固民一初字第1772號
原告:安徽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縣,組織結構代碼77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戶籍地安徽省某某縣,現(xiàn)住安徽省某某縣。
被告:何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某某縣。
被告:儲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戶籍地安徽省某某縣,現(xiàn)住安徽省某某縣。
被告: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戶籍地安徽省某某縣,現(xiàn)住安徽省某某縣。
原告安徽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金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波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某公司訴稱:原告系建筑施工企業(yè),2011年承建安徽省蚌埠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開發(fā)的振亞華府小區(qū)1#2#3#樓工程,2011年10月份,原告與被告簽訂內部承包協(xié)議,約定由被告具體施工,并承擔所有的債權債務以及生產安全、質量等。在施工期間,原告已經將某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足額支付給被告。2014年11月份,案外人董某某以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借款為由將某某公司和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訴訟至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固民一初字第01661號和(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該兩份判決分別確定:張某某、何某、某某公司共同償還董某某借款32.175萬元,并支付從2014年2月至實際還清借款時止按月某率2.05%計算的某息,負擔案件受理費10931元;張某某、張某某、某某公司共同償還董玉玲借款32.12萬元,并支付從2014年2月至實際還清借款時止按月某率2.05%計算的某息,負擔案件受理費3800元。某某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的上述兩份判決,某某公司為此支付訴訟費10540元和7734元。該判決生效后,因張某某、何某、張某某沒有履行義務導致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對某某公司進行了強制執(zhí)行?,F(xiàn)要求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償還某某公司原告人民幣919352元及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月某率2.05%計算的某息。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2、公司內部承包協(xié)議書復印件,3、領章說明復印件、委托書復印件、振亞華門一期工程款收入復印件,5、(2014)固民一初字第01661號判決書、(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15號判決書、(2015)蚌民一終字第00445號判決書、(2015)蚌民一終字第00446號判決書、6、徽商銀行業(yè)務通知單復印件,7、民事起訴狀復印件。
被告未作答辯。
被告放棄答辯和到庭質證的權某,應當視為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該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承認。
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等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的資質,以某某公司項目部的形式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但與某某公司之間沒有產權聯(lián)系,沒有統(tǒng)一的財務管理,沒有規(guī)范的人事任免、調動或聘用手續(xù),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某某公司只收取管理費,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因此,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等人以某某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應認定為掛靠經營,其與被掛靠單位即某某公司所簽訂的公司內部承包協(xié)議無效。張某某和何某、張某某和張某某作為振亞華府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兩次向案外人借款并在借據上加蓋有某某公司振亞華府項目部的印章,說明該借款與該工程有關,且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對某某公司訴稱的事實及某某公司要求其償還已經由其履行部分款項的主張未提出異議,故應當認定涉案兩筆借款屬于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在承建相關工程過程中形某的對案外人的債務,該債務應當由其四人償還。但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的該兩筆債務因為其與某某公司之間存在的無效的又不能對抗案外人的內部承包協(xié)議而由某某公司實際償還給了案外人,該種情形構某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的不當得某,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人應當將該不當得某返還給某某公司。故本院對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某某公司計算有誤應予糾正。其中,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逾期某息和執(zhí)行費等是因某某公司(收取管理費的被掛靠人)沒有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所致,該部分損失應當由其自己承擔;某某公司作為被掛靠人在一審中敗訴,依法應當負擔相應的訴訟費,故不能要求被告返還;某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其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故因上訴產生的上訴費損失應當由其自己負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返還安徽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本金642950元,利息237248.55元(自2014年2月起計算至2015年8月),合計88019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履行完畢;自2015年9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的某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繼續(xù)計算;
二、駁回原告安徽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某息。
案件受理費12994元,減半收取6497元,由原告安徽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97元,被告張某某、何某、儲某某、張某某負擔6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金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陳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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