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蔣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30閱讀量:(1833)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同刑初字第39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貴州省某某縣,苗族,初中文化,系廈門某某集團鷺島長途客運有限公司客車駕駛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2日被公訴機關取保候審,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碧花,福建翔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廈門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同檢公訴刑訴(2014)15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太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及其辯護人陳碧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20時許,被告人蔣某駕駛閩D×××××號大型普通客車沿國道324線自西向東行駛,行至國道324線253KM+200M路段時,與在快速車道上步行的被害人葉某乙發(fā)生碰撞,造成葉某乙受傷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后果。該事故經(jīng)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蔣某駕車超速行駛,未注意前方交通情況,遇情況未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葉某乙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蔣某立即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配合調查,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F(xiàn)被告人蔣某的單位廈門某某集團鷺島長途客運有限公司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付清賠償款人民幣755115.84元,取得被害人家屬對蔣某的諒解。被告人蔣某戶籍地貴州省天柱縣鳳城鎮(zhèn)司法所、鳳城新區(qū)社區(qū)出具同意監(jiān)管說明書,表示同意對蔣某進行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質證的證人肖某、葉某甲的證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殘疾證、到案經(jīng)過、調解書、收條、諒解書、病歷材料、監(jiān)管說明書、訴訟文書等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書、車速鑒定意見書、尸體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查筆錄、刑事照片;行車記錄儀錄像以及被告人蔣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某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蔣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個月的幅度內量刑,并考慮適用緩刑。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蔣某系過失犯罪,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所在社區(qū)同意監(jiān)管等情節(jié),請求對被告人蔣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蔣某案發(fā)后即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所在單位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結合貴州省天柱縣鳳城鎮(zhèn)司法所、鳳城新區(qū)社區(qū)出具的同意監(jiān)管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蔣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明潔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史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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