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徐某某、沈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1閱讀量:(1260)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商初字第2027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靈見,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江寧,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
被告:沈某。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徐某某、沈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四倍標準計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兩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徐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立據(jù)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月利率2%,未約定借款期限,由楊仙方提供擔保。借款后,兩被告至今未予返還,擔保人楊仙方亦未承擔擔保責任。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某、沈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返還原告周某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標準(以月利率2%為限)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5元(已減半),由被告徐某某、沈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125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在上訴期內(nèi)未預交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預交,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賬號:19-90000XXXXXX。開戶銀行:臺州市農(nóng)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對于應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原告應在一個月內(nèi)到本院辦理退費手續(xù)。如逾期不辦理退費手續(xù)的,視為原告同意墊付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該訴訟費由本院向被告執(zhí)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的義務的,權(quán)利人可在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申請的,本院不予受理。
審 判 員 鮑芙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競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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