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陶某某與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5閱讀量:(1329)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商初字第4327號
原告: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衛(wèi)娟,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湯某某。
原告陶某某與被告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被告湯某某立即返還借款300000元,并賠償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損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2011年12月2日,原告通過臺州銀行轉(zhuǎn)賬至被告賬戶300000元。2011年12月5日,被告出具給原告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陶某某人民幣叁拾萬元正。被告至今未返還借款。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湯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給原告陶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賠償該款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已減半),由被告湯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5800元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在上訴期內(nèi)未預交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預交,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帳號:19-9XXXXXX,開戶銀行:臺州市農(nóng)行)。
如法律文書生效后,對于應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原告應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到本院辦理退費手續(xù)。如逾期不辦理退費手續(xù)的,視為原告同意墊付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該訴訟費由本院向被告執(zhí)行。
如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的,權(quán)利人可在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申請的,本院不予受理。
審 判 員 李超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競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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