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聶某某、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7閱讀量:(1341)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23號
原告:李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袁長軍,安徽敬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聶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某某區(qū)。
被告:王某某,女,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聶某某、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審判員許恒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6日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聶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訴稱:聶某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李某某經(jīng)營油罐車業(yè)務,聶某某從事道路工程建設承包工作。2013年4月,因聶某某在江蘇省高淳縣開展道路工程建設業(yè)務,遂聯(lián)系幫助其工程車輛加油。李某某分別為其工程車和挖機加油29430元和6165元,同年8月20日,聶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條。后李某某多次向聶某某催要欠款,聶某某拒不償還。要求:1、判令兩被告向原告償還加油款35586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予以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李某某為證實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結婚審查登記表一份,證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3、欠條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加油款35580元。
聶某某當庭辯稱:其并不是實際使用燃油的人,但是欠加油款屬實,他愿意有條件后償還。
聶某某未提交證據(jù)。
王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聶某某對李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2、3的“三性”均不持異議。
結合庭審質(zhì)證,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聶某某對李某某所舉證據(jù)1、2、3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jù)上述認定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聶某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李某某經(jīng)營油罐車業(yè)務,從事道路工程建設承包工作。2013年4月,李某某為聶某某工程車和挖機加油35580元,同年8月20日,聶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欠到李某某人民幣叁萬伍仟伍佰捌拾元整(35580元),此款系工程車加油(29430元)、挖機加油(6156元)。具欠人:聶某某2013年8月20日”。后李某某多次向聶某某催要欠款,聶某某拒不償還。2014年9月15日,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聶某某欠李某某加油款35580元未還,事實清楚,李某某要求償還,聶某某理應及時予以償還,對李某某要求聶某某償還加油款35580元及逾期利息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予以計算。上述債務發(fā)生在聶某某與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其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某負有連帶償還責任。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地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聶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某某償還加油款35580元及逾期利息(以35580元為本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予以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90元,減半收取345元,由被告聶某某、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恒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耿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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