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陸某某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1閱讀量:(1440)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376號
原告陸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廣東珠海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蘇旭梅,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侯星,廣東常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廣西百色市某某區(qū)。
原告陸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蘇旭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是朋友關系。2012年7月17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雙方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72萬元,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借款期限為3個月。該借款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即在珠海市香洲區(qū)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人民幣72萬元,被告收到借款后當場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據。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沒有依約還款。原告催討未果,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72萬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幣72萬元為基準、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自2012年7月1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款項日止,暫計至2013年11月8日為人民幣236160元);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以下證據:一、借款協(xié)議;二、借款收據。
被告沒有提出答辯意見,也沒有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借款協(xié)議,主要約定: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為人民幣72萬元,借款期限從2012年7月17日至2012年10月16日,借款利率以借款日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當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據,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72萬元,承諾將于2012年10月16日之前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及利息,交付于珠海市香洲區(qū)。被告在借款收據的收款人處簽名并按指模。原告稱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討未果,故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幣72萬元,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和被告簽名確認的借款收據為證,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據是雙方借貸關系的直接證據,故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涉案借款已屆還款期限,被告應按約定還本付息。被告未提供任何還款證據,視為逾期未還,構成違約。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人民幣72萬元,以及該款自借款之日(2012年7月17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符合雙方約定,也未超過國家對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陸某某清償借款本金人民幣72萬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陸某某支付借款利息(計息本金為人民幣72萬元,自2012年7月17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被告李某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362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巧賢
審 判 員 謝麗瓊
人民陪審員 王建軍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楊 舒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