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3閱讀量:(1367)
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西刑初字第129號
公訴機關張家口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張家口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慧賢,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武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某某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張家口市沈家屯鎮(zhèn)。2007年9月因犯搶劫罪被張家口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2月23日刑滿釋放。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張家口市看守所。
辯護人姚某某,河北文昌閣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家口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西檢刑訴(2014)第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某某、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及辯護人王慧賢、被告人武某某及辯護人姚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3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武某某因倒土車能否通行某村土路與張某某、常某某等人發(fā)生糾紛并動手互相毆打,散開后被告人胡某某、武某某在張家口市橋西區(qū)正溝街將受害人張某某、常某某攔截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常某某構成重傷,張某某構成輕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武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張家口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公(冀一張)傷鑒(法醫(yī))字(2013)第490號、第491號、第903號;被害人常某某、張某某的陳述;證人林某某、段某某甲、段某某乙、籍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戶籍證明;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武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武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武某某自愿認罪且就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與被害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王慧賢的第(4)條、第(5)條辯護意見及辯護人姚某某的第(2)條、第(4)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梅 英
審判員 王翠芳
審判員 何培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雅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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