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葉某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8閱讀量:(1521)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46號
原告葉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文聰,廣東衡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44XXXXXXXXXXXXXXX,電話:1508XXXXXX。
原告葉某某訴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當事人訴辯意見
原告葉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1994年在紫金縣龍窩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jié)婚,原、被告育有三小孩(葉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葉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葉某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楹蠓蚱薷星橐话?,雙方因缺乏溝通,互不諒解,長期爭吵,無法共同生活,已從2007年分居至今,感情確已破裂。原告已于2009年7月、2012年12月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未被準許。原告認為,夫妻關系存在的前提是和睦共處,而現(xiàn)在原、被告長期無法有效溝通,心情長期壓抑,對相互之間都造成嚴重影響,且目前分居已有7年之久,雙方已無夫妻之實,感情已破裂,雙方之間已不是耍耍脾氣、斗斗嘴那么簡單。原、被告之間的家庭生活已不正常,這不僅不利于原、被告正常生活的開展,也會對小孩及其他家庭生活的身心造成重大影響。原告已提起兩次訴訟,如果長期壓抑,不僅不利于貫徹婚姻自由的法律規(guī)定,也會對原告人格造成不利影響,給社會造成不穩(wěn)定因素?!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F(xiàn)原、被告之間已符合離婚的條件,請法院依法判決準允。綜上,原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相關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被告鐘張某某辯稱: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2年相識,于1994年1月7日雙方登記結(jié)婚,隨后辦理了婚宴,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19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兒葉某甲,19XX年XX月XX日生育兒子葉某乙,19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兒葉某丙。結(jié)婚后,于2001年,我們還按揭購買某某山莊XX棟XX房,出于信任,該房產(chǎn)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葉某某。2004年開辦了惠州市源惠祥直飲水設備商行,被答辯人進行經(jīng)營活動,生意做得還行。答辯人在家持家,負責全家的起居生活,照顧三個讀書的孩子,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會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fā)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wěn)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斗上進,并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之不良行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感情不和,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2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1994年1月7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并育有3個子女,被答辯人的父母、兄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感情不和”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07年以來分居的情節(jié),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jù)。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xiàn)分居的情況。2009年原告雖然提出了離婚,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經(jīng)惠州惠城區(qū)人民法院依據(jù)事實判決不準離婚。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生活二十二年,知道原告的本質(zhì)不壞,只是2007年以后才突起異心,思想發(fā)生了變化,為了子女不失去父愛,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從法律上講原告的起訴也根本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條件,至今原、被告仍同床共枕。3.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一時鬼迷心竅,喜新厭舊,與一名女性發(fā)生婚外情。被答辯人不念舊情,一時沖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答辯人在感情上無法接受。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及共同財產(chǎn)、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請求:1.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查明的案件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于1994年1月7日在紫金縣龍窩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婚前感情良好,婚后于2001年起居住在惠城區(qū)小金口辦事處小金口居委會金源路3號某某山莊XX棟XX房。雙方婚后生育了三個小孩,大女兒葉某甲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二女兒葉某丙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兒子葉某乙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原、被告雙方有時會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產(chǎn)生矛盾。
原告葉某某名下有房產(chǎn)一套(地址:惠州市小金口小鐵區(qū)石浪地段某某山莊XX棟XX房,粵房地證字DCXXXXXXX4號)。(2009)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登記車主為原告葉某某的粵L8XXX號小轎車,原告葉某某稱已經(jīng)被賣掉。原告葉某某認為當前財產(chǎn)狀況為負資產(chǎn),其中一筆債務19萬是借葉某征,一筆5萬元是借葉某明,還有交某某山莊XX棟XX房的房款的8萬5千元也是借的。被告張某某認為其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有一百多萬,除了房子外還有原告葉某某開辦的公司惠州市源惠祥直飲水設備商行;車牌粵為A2XXX跟面包車差不多的車,值7、8萬元。上述財產(chǎn)中,除了原告葉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市小金口小鐵區(qū)石浪地段某某山莊XX棟XX房雙方認可外,被告張某某均未舉證證明其所主張的其他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告葉某某也為對其所稱的借款進行舉證。
另查一,2009年7月7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訴,要求和被告離婚,本院作出(2009)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書》,該書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jié)婚,并生育有三小孩,結(jié)婚時間較長,夫妻感情基礎較牢固。盡管夫妻之間因瑣事無法溝通一致,致使夫妻感情日趨冷淡,但沒有原則性矛盾,應視為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
另查二,2012年12月27日,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該書認為“從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和夫妻關系現(xiàn)狀等情況綜合分析,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判決不準原告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另查三,被告張某某在庭審中堅稱原告葉某某如要離婚,房子歸她并要求補償10萬元。在本案的調(diào)解過程中,原告葉某某表示房子可以歸被告張某某,但10萬元現(xiàn)金無法拿出,而被告張某某始終堅持上述條件,致使調(diào)解無果。
裁決理由和結(jié)果
本院認為,本案系離婚糾紛。原告葉某某在2009年7月7日、2012年12月27日兩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后,第三次訴至本院訴請準許離婚,六年之中,三次起訴離婚,其志向不可謂不堅決。本院(2009)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還有和好可能,現(xiàn)原告葉某某第三次起訴至本院第三次請求離婚,這說明本院前兩次判決中所認為(或期盼)的“可能”并未出現(xiàn)?;谝陨蟽蓚€基本事實,可以認為原告葉某某對被告張某某的感情確已破裂。另,被告張某某在庭審中堅稱原告葉某某如要離婚,房子歸她并要求補償10萬元;在本案的調(diào)解過程中,原告葉某某表示房子可以歸被告張某某,但10萬元現(xiàn)金無法拿出;被告張某某始終堅持上述條件,致使調(diào)解無果。從被告張某某有條件離婚這一事實,表明被告張某某在答辯中“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所言不虛,其對原告葉某某的感情準確來說屬于“已破裂尚未徹底”。此外,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庭審時,旁聽兩女也希望父母好合好散。綜上,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無和好可能,為其二人及其子女今后和諧安定生活,準許原告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被告張某某嫁入葉家,養(yǎng)育子女三人。原告葉某某在子女未成年時,就以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等夫妻間司空見慣的矛盾提出離婚,且離家分居,具有過錯,應對被告張某某作出補償。本院酌情判令原告葉某某補償被告張某某2萬元人民幣。另,原告葉某某在調(diào)解中同意將某某山莊XX棟XX房歸被告張某某所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被告張某某并未舉證證明其所認為的其他夫妻共同財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guī)定,應承擔不利后果,本院對其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要求,予以駁回。被告張某某可待查清有關財產(chǎn)后,另案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二、原告葉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市小金口小鐵區(qū)石浪地段某某山莊XX棟XX房(粵房地證字DCXXXXXXX4號)房產(chǎn)產(chǎn)權(quán)歸被告張某某所有,原告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配合被告張某某到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相關手續(xù)(如產(chǎn)生費用,由原告葉某某負擔)。
三、原告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張某某人民幣20000元。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原告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鏡新
審 判 員 石 磊
代理審判員 潘麗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黃盛權(quán)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