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葛某某與朱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9閱讀量:(1310)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嘉海商初字第1055號
原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玲鈴,浙江紫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
被告:張某某。
原告葛某某訴被告朱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張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葛某某起訴稱,2014年11月29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期1個月,被告張某某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某至今未歸還原告前述借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一、被告朱某某立即歸還原告葛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損失1250元;二、被告張某某對朱某某應(yīng)歸還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朱某某、張某某未作答辯。
原告舉證如下:
借條1份。證明2014年11月29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被告張某某作為擔保人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
被告朱某某、張某某未舉證。
由于兩被告未到庭質(zhì)證,本院只能對證據(jù)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并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系原件,形式合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故本院予以認定。
通過上述認定的證據(jù),結(jié)合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1月29日,被告朱某某以生意需要為由,向原告葛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因生意需要今向葛某某借款人民幣伍萬元正(50000),借期1個月。借款人朱某某,擔保人張某某。前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某至今未歸還原告任何款項。原告遂起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朱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借款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案所涉借款的還款期限已過,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歸還借款本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的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償付的逾期利息125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張某某在借條的擔保人處簽字,表明其為被告朱某某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證,因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故被告張某某應(yīng)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某某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葛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1250元。
二、被告張某某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張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朱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某某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2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連帶責任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蘇燕
代理審判員 王宗強
人民陪審員 鄔偉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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