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馮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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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933號
原告吳某某,女,漢族,住柳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進杰,廣西金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男,漢族,住柳州市。
委托代理人莫羨鋒,廣西可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馮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3年1月16日、8月7日、12月4日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吳漫捷擔任法庭記錄。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進杰、被告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羨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1989年1月27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長達23年感情尚可。孰料被告出于某種私心,竟然于2011年6月21日趁原告到外地照料女兒生產之時,向城中區(qū)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在立案時故意編造虛假事實,稱原告長期不歸家,長期不聯系,在什么地方一無所知,城中區(qū)法院據此公告送達傳票、離婚判決文書,致使原告對訴訟離婚一無所知,失去在法庭陳情、答辯以及上訴的機會。事實上原告一直在柳州的住所與被告生活居住,只是女兒生育小孩才去盡人倫之事。直到2012年10月原告尋找戶口本才無意看到被告藏匿的(2011)城中民一初字第570號判決原被告離婚的民事判決書。對離婚一事,被告至今矢口否認。既然婚姻不可挽回,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應該分割,以便于分開居住。被告于1994年9月通過購買取得龍城中學位于彎塘路某號房產部分產權,1999年轉為房改私產,2000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06年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房改政策,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個人住房檔案》明確記載吳某某為共有人?,F原告在本市除此房外沒有其他地方可以棲身,且患有嚴重的風濕性心臟病,唯一的女兒和女婿在外地打工,居無定所,而被告兩個女兒都在本市,有住房。為此,請求法院將此房判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予被告適當補償。在2013年12月4日的庭審中,原告將訴請變更為同意房屋歸被告所有,但被告需按照50%的比例補償原告。另,被告是高級教師,退休前后均有較高的工資收入,從未給原告生活開銷,有一定的儲蓄,因此原告同時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被告銀行存款人民幣8萬元。
被告馮某某辯稱,本案爭議房屋屬于被告婚前財產,應該屬于個人所有,原告無權分割。被告沒有銀行存款,一直都是欠款生活,至今還有20多萬的債務沒有償還,無法對存款進行分割。房屋即使認定為共有財產,房屋也應當判給被告所有,因為原告在婚姻中是過錯方,原告在婚后長期不歸家,沒有盡到妻子的責任,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原告還在婚后公開與他人同居,甚至還帶其他男性回家同居。在經濟方面,原告沒有任何付出,都是被告購買生活物資。此外還請法院考慮被告的年齡以及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應當分給被告。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1、(2011)城中民一初字第570號民事判決書,證明雙方已經離婚。2、證明三份,證明原告1994年6月-9月在柳州打工;1995年-1997年間在柳州某工廠工作;1989年至今原告一直住在本案訴爭的房屋內。3、產權比例確定報告書,證明訴爭房屋是原被告共同購買的,房屋之前是由被告承租。4、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證明房屋1999年通過購買的形式取得了全部的產權。5、個人住房檔案,證明訴爭房屋可以上市流通,具備分割條件,房屋的共有人的名字有原告。6、產權證。7、土地使用權證。證據8房產證存根。證據6-8證明原告的主張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房子可以進行分割。證據9申請書,證明被告申請購買爭議房屋是被告承租,逐步購買獲得全部產權,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0、核定表,證明房屋購買時原告是作為購房職工配偶。
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被告馮某某認為:證據1真實性沒有異議,原告在法院判決時已經得到了判決書,判決書已經查明本案原告1994年離家,很少回家,法院送達文書的時候本案原告也是不在爭議房屋內居住的。證據2柳侯公園的證明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正說明原告在此時認識了她的情人并與情人同居。柳州某工廠的證明真實性有異議,這個廠并不存在,原告也沒有提交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佐證,且該證據與本案無關。社區(qū)證明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社區(qū)后來撤銷了這份證明,原告并未長期在此居住。證據3真實性有異議,房產局產權比例確認報告原件與復印件不符。證據4真實性沒有異議,被告是買方,房子屬于被告?zhèn)€人的財產。證據5僅是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共有人一欄是自行添加,且名字、身份證號都與原告不一致。證據6房產證真實性有異議,因為沒有原件。證據7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據8-10真實性沒有異議,房屋1984年已經購買,之后只是辦理登記,房屋的實際共有人是被告的女兒和被告本人。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馮某某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1、龍城中學房屋分配證明,證明房屋1984年已經分配給被告,房屋屬于被告的個人財產,且被告并沒有繳納過房租。2、水電費、保安費證明,證明房屋的水電物業(yè)費用均是由被告?zhèn)€人繳納,可以說明原告長期不在家居住。3、煤氣存折,證明目的同證據3。4、社區(qū)證明,證明原告長期不在家居住,同時證明原告提交的社區(qū)證明作廢。5、(2011)城中民一初字第570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1994年后離家出走很少回家,并且不與被告聯系,最近一次回來也是3年前的事情,法院送達材料的時候也無法找到本案原告。
另被告申請了證人牟某(男,漢族)、馮某(女,漢族)出庭作證,證明原告長期不在家居住并且沒有照顧被告生活。
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原告吳某某認為:證據1真實性有異議,與房產檔案記載有矛盾,房產記錄中被告本人寫明是承租的。證據2不能支持被告的證明目的。證據3質證意見與證據2相同。證據4真實性不予采納,因為和之前的證明相互矛盾。證據5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法院查明的和被告的陳述矛盾,是被告認可了原告94年在柳侯公園上班,說明被告與原告當時并未分居,被告向法院做了虛假陳述。
原告對證人證言質證認為證人證言是虛假的,證人只是偶爾回來,不能說他沒看到原告就說明原告不在爭議房屋居住。原告并沒有離家出走,也盡到了照顧義務。
經原告吳某某申請,由人民法院委托,2013年6月26日,廣西華正房地產土地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做出廣華正房(估)字第LZ1306XXX號房地產估價報告,對柳州市彎塘路某號住宅用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為560600元,單價7181元/平米。原告吳某某支付了評估費15000元。
原告對上述司法鑒定書認為:評估由雙方抽取選取,評估機構具有評估資質,對報告真實性沒有異議,也認可評估的價值。
被告對上述司法鑒定書認為:評估價值過高,評估不真實,該房屋有30年,評估得出的價格與同地段新房的價值一樣。鑒定費用15000元的確是被告支付,原告沒有支付。
經原告申請,本院對被告名下銀行存款進行了調查取證,經調查被告馮某某從2009年3月截止2011年11月30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尾號9111賬戶的存款余額為74.83元,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尾號3327、9119兩賬戶的存款余額為6564.93元。
原告對法院調查取證材料的質證意見為:對法院調查取證材料的真實性沒有意見,但被告的存款幾乎為零,不符合客觀情況,說明被告有轉移財產。請法院考慮維護女方權益。
被告對法院調查取證材料的質證意見為:法院調查是真實的,被告方的確沒有什么銀行存款。
經審理,基于本案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本院的認證,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于1989年1月27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城中民一初字第570號民事判決書,查明被告1994年開始離家出走,甚少回家,與原告失去聯系,最近一次回家是三年前的事實;判決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該判決已經生效。本案訴爭的柳州市彎塘路某號房屋于1984年建成并分配給被告作為福利房,1995年按房改政策向柳州市龍城中學支付9578.83元購買部分產權(53.09%),該房屋依房改政策核定被告工齡34年、原告0年。1999年該房屋全部轉為房改私產,被告按照房屋成本價751元每平米支付購房款20703.05元取得全部產權,在兩次房改時,被告的各項福利(教師身份及教齡)折扣金額合計11087.56元,2000年3月獲得房屋產權證,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F房屋市場價值評估為560600元,單價7181元/平米。被告馮某某截止2011年11月30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尾號9111賬戶的存款余額為74.83元,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尾號3327、9119兩賬戶的存款余額為6564.93元。
另查明,原告與被告現均已退休,原告退休前無固定職業(yè),被告退休前為柳州市龍城中學教師,教齡36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二、原、被告就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的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柳州市某某路XX號XX棟XX單元XX號房屋是被告單位龍城中學于1984年分配給被告的福利房,原、被告婚姻登記日為1989年1月27日,被告于1995年向龍城中學支付購房款9578.83元,購買該爭議房產部分產權(53.09%),1999年被告再次向龍城中學支付購房款20703.05元,將該房屋全部轉為房改私產,兩次支付購房款共計30281.88元。但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的取得是以登記為準,因此被告實際獲得房屋產權是在2000年3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時。由于房屋系被告工作單位柳州市龍城中學的房改房,具有單位福利的性質,與被告的龍城中學教師身份及被告參加工作年限的長短具有關聯性,房屋在購買過程中按照房改政策折抵了被告的34年工齡,折扣金額11087.56元,被告因其在婚前即已獲得的教師身份以及工齡對房屋所進行的出資,故本院認定被告因其教師身份及工齡所獲得的折扣金額應屬于被告?zhèn)€人的婚前財產,該部分財產占訴爭房屋的總購房款的比例為37%(原告的教師身份及工齡折扣購房金額11087.56元÷購房總金額30281.88元),即應認定訴爭房屋中的37%份額屬于被告與原告結婚前的個人財產,剩余63%的份額屬于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財產。因此,本院認定柳州市彎塘路某號房屋屬于被告的個人財產為該房屋37%的產權份額,作為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為該房屋63%的產權份額。關于原、被告離婚之時被告名下的銀行存款共計6639.76元,從原、被告婚姻期間的事實來看,雙方均系再婚,婚前雙方均有各自子女,婚后原告長期與被告分居,并且被告已有80歲高齡,需要一定的財產來保障基本生活及治療疾病,而對基本生存權利的保障應當遠遠高于對財產權益的保障,故本院認定被告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宜進行分割。綜上,本案中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柳州市彎塘路某號房屋63%的產權份額。
關于原、被告就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被告辯稱原告在婚后長期不歸家,沒有盡到妻子的責任,還在婚后公開與他人同居,甚至還帶其他男性回家同居,應當少分或者不分。針對被告這一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本案被告馮某某在2011年雙方的離婚訴訟中系作為原告,但并未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要求被告進行賠償。因此本案中被告馮某某主張原告吳某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應當少分或者不分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按照50%的比例平均分割如下:一、柳州市彎塘路某號房屋63%的產權份額,由原告吳某某享有31.5%的產權份額。另外,關于房屋歸屬問題,因房屋系被告單位柳州市龍城中學的福利房,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且原告已同意房屋歸被告所有,由被告對原告進行補償,因此柳州市彎塘路某號房屋應當歸被告所有,被告補償原告560600元×31.5%=176589元。
另,關于評估鑒定費用問題,因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獲得補償,而證明房屋價值的舉證責任在于原告,故評估鑒定費用15000元應由原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柳州市彎塘路某號房屋歸被告馮某某所有,被告馮某某補償人民幣176589元給原告吳某某;
二、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77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吳某某負擔5470元,被告馮某某負擔2300元,鑒定費15000元(原告吳某某已預交)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上述債務一、二項及分擔受理費共計178889元,義務人被告馮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邱 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 吳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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