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24閱讀量:(1277)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象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桂0304民初1101號
原告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進杰,廣西金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戴某某,男。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進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戴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6月18日,被告因生意周轉向原告借款6萬元,被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期一年,月利率2%,按月付息到期還本。次日,原告通過柳州銀行將6萬元轉款給被告。借期屆滿,被告未歸還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但被告未還,直至失去聯(lián)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戴某某歸還原告借款6萬元,利息42000元(利息暫計至2016年5月19日,之后利息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本案訴訟費(含公告費)由被告承擔。被告戴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
以上事實,有借條、轉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和陳述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有借條及借款交付憑證予以證實,被告戴某某應當向原告清償債務。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戴某某歸還原告張某某借款人民幣6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以實際欠付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
本案案件受理費2340元、公告費700元,合計304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戴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340元[戶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20×××16,開戶行:農(nóng)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龍 英
審 判 員 熊 遷
人民陪審員 閻保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覃 鑫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