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蔣某、劉某非法拘禁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0閱讀量:(1566)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7)魯0402刑初3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恩施市。2016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四川省什邡市。2016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湯濤,山東司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別名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瑤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云南省文山壯族自治州廣南縣。2016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永順縣。2016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2016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栗可,山東全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譚某,女,19**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湖北省巴東縣。2016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李某(別名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瑤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縣。2016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棗市中檢公一刑訴[20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劉某、李某、楊某、高某、譚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傳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李某、楊某、譚某、李某、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湯濤、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栗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8月中旬至9月3日,被告人蔣某、劉某、李某、楊某、高某、譚某、李某為迫使被害人朱某、向某參加并自愿留在傳銷組織,在棗莊市市中區(qū)馬宅子北里*號樓*單元*樓西戶對二人實施非法拘禁,直到9月3日21時許,公安機關將二人解救。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劉某、李某、楊某、高某、譚某、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戶籍證明、案件偵破情況說明等相關書證,被害人朱某、向某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劉某、李某、楊某、高某、譚某、李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蔣某、劉某、李某、楊某、高某、譚某、李某均受其傳銷上線管理、控制,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從犯,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均歸案后主動坦白,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 判 長 李 越
人民陪審員 陶 濤
人民陪審員 杜欽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劉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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