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訴被告李某健康權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2閱讀量:(2353)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翠屏民初字第4787號
原告:李某,女,漢族,四川省高縣人。
委托代理人:張興邦,四川戎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漢族,四川省珙縣人。
原告李某訴被告李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蔣波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張興邦,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經(jīng)本院送達相關權利義務告知書及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15年2月13日19時許,被告駕駛電瓶車在江北人行道上行駛時車輛倒下從而致使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原告被壓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宜賓市某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被告在原告受傷后僅僅支付了2000元醫(yī)療費就不再露面,也不再支付費用。2015年3月19日,原告住院治療34天后出院。2015年5月15日,原告被宜賓高州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0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出院后護理時限為10個月。原告訴至貴院,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2117.38元(醫(yī)療費34871.38元、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殘疾賠償金176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元、住院護理費20400元(含住院和后續(xù)護理)、誤工費5460元、鑒定費1900元、交通費2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9時許,原告李某在宜賓市翠屏區(qū)上江北人行道上行走時,被被告李某駕駛的電瓶車倒下壓傷。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雙方共同將事故經(jīng)過由原告之子金某書寫成《事故經(jīng)過報告》【右下末尾處依次有:肇事人李某簽名及捺印,傷者李某簽名及捺印,代理人(兒子)金某簽名及身份證:511*********),載明“本人李某(身份證號:511*************)于2015年2月13日晚7點,在江北人行道上車輛倒下去壓倒傷者李某(身份證號:5125*************)導致左脛骨平臺骨折(有宜賓市某醫(y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現(xiàn)在醫(yī)院住院及手術治療,肇事車輛為玫瑰之約電瓶車一輛。”
原告受傷后當即被送往宜賓市某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左脛骨平臺骨折;2、高血壓病。2015年3月19日,原告住院34天后出院。出院診斷如入院診斷。出院醫(yī)囑:1、注意休息;2、暫勿下床行走,左膝勿負重。定期復查X片了解骨折恢復情況,視情況決定下床時間;3、門診隨訪。此次治療用去醫(yī)療費36656.38元,其中,被告李某支付2000元(原告當庭陳述),原告自行支付34656.38元。原告出院后,在宜賓市醫(yī)院門診治療,用去醫(yī)療費共計215元(2015年4月28日用去107.5元、2015年6月24日107.5元)。
2015年5月15日,原告委托宜賓高州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后續(xù)醫(yī)療費、護理時限進行鑒定。2015年5月26日,該所作出宜高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1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李某左下肢外傷性功能障礙目前傷殘等級評定為拾(X)級傷殘。2、李某所需后續(xù)醫(yī)療費約為人民幣捌仟圓(小寫:8000元)左右。3、李某出院后骨折康復期間需他人護理10個月左右。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900元。因被告李某未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2015年8月,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李某、李某)、《事故經(jīng)過報告》、診斷證明書、出院證、住院病歷復印件、醫(yī)療費票據(jù)三張、《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駕駛電瓶車將原告李某壓傷,造成原告李某致十級傷殘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李某作為電瓶車駕駛人,具有謹慎駕駛車輛的義務,故本院依法認定被告李某在本案損害事實發(fā)生過程中具有重大過錯,應依法承擔其駕車致傷原告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被告李某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無證據(jù)證明原告李某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故本院依法認定其不承擔本案事故的責任。
關于原告李某的各項損失,分項評述如下:
(一)殘疾賠償金17606元(8803元/年(2014年四川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年×10%(十級傷殘系數(shù))】、精神撫慰金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元【20元/天×34天(住院期間)】、鑒定費1900元(鑒定費票據(jù))、住院護理費2040元【60元/天×34天(住院期間)】、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鑒定意見),因有到案證據(jù)予以證實或在按規(guī)定標準計算的額度內,本院予以支持。(二)交通費200元,雖未提供交通費發(fā)票,但考慮到原告受傷住院治療需要產(chǎn)生交通費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三)后續(xù)護理費18000元(60元/天×300天),本院根據(jù)后續(xù)護理期限十個月(鑒定意見)、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標準60元/天(未超過2014年四川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86.69元/天)以及原告的傷殘系數(shù)(10%),核算支持為1800元(60元/天×300天×10%)。(四)誤工費5460元(60天/天×91天),原告李某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務工就業(yè)的情況,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五)醫(yī)療費34871.38元(醫(yī)療費票據(jù)),本院扣除原告于鑒定結論日之后(2015年6月24日)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107.5元,支持為34763.88元。
綜上,本院依法核定原告李某的總損失為69989.88元【醫(yī)療費34763.88元、后續(xù)醫(yī)療費8000元、殘疾賠償金17606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元、住院護理費2040元、后續(xù)護理費1800元、鑒定費1900元、交通費200元】,該費用應由被告李某賠償原告。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共計69989.88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李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00元,減半收取為1050元,由被告李某承擔800元,原告李某承擔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菏Y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東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