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魯某交通肇事案刑事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3閱讀量:(1492)
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川1524刑初154號
公訴機關(guān)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魯某,男,漢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四川省長寧縣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長寧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辯護人李飛華,四川竹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訴刑訴(2016)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牟朝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某及其辯護人李飛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魯某駕駛川Q1***A號小型普通客車(搭乘易某某)從長寧縣龍頭鎮(zhèn)沿長大路往長寧縣長寧鎮(zhèn)方向行駛。當日13時30分許,當車行駛至長大路某處時,該車與對向由被害人陶某某駕駛的川Q5***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陳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陶某某當場死亡和易某某、陳某某受傷及上述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長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魯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魯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某案發(fā)后主動報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魯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魯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積極為傷者墊付醫(yī)療費及死者的安葬費用;同時,被告人魯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以及被告人魯某駕駛車輛的保險足夠賠償被害人損失。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魯某從輕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魯某駕駛川Q1***A號小型普通客車(搭乘易某某)從長寧縣龍頭鎮(zhèn)沿長大路往長寧縣長寧鎮(zhèn)方向行駛。當日13時30分許,當車行駛至長大路某處時,該車與對向由被害人陶某某駕駛的川Q5***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陳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陶某某當場死亡和易某某、陳某某受傷及上述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人魯某主動報案并等候民警處置。經(jīng)長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魯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魯某支付了被害人陶某某安葬費50000元,支付了被害人陳某某醫(yī)療費用94798.51元,生活費9500元,并另行給付被害人陳某某生活補貼6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定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長寧縣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長寧縣公安局于2016年2月22日對本起交通事故予以登記,同年3月28日,對本案予以受案登記并決定立案偵查。
2、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2016年2月22日,我搭乘我丈夫陶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從長寧鎮(zhèn)往竹海鎮(zhèn)方向行駛,1時許,當我們的摩托車行駛至竹海鎮(zhèn)高壩村附近,行駛在公路路邊的位置,當時我們的車速比較慢,這時對面方向來了一輛白色的面包車占我們的車道向我們沖過來,兩車就碰撞在一起,我就被撞飛到路邊的水溝內(nèi)。
3、被害人易某某的陳述,當天我上車后就坐在駕駛員旁邊,我當時不太舒服,就把頭埋起,突然聽見嘭的一聲,就聽見說出車禍了,有個人把我扶下來,聽說有人死了,我沒有去看。
4、被告人魯某的供述與辯解,中午12點過,我駕駛川Q1***A號小型普通客車搭乘了幾個人從龍頭鎮(zhèn)到長寧鎮(zhèn),中午1點24分左右,我準備去超我前面的黑色小車,在和黑色小車平行時,對面車道過來一輛踏板車(踏板車上坐了二人),我就馬上踩剎車,同時把方向往右邊打了一下,還是沒有讓過踏板車,我的車子就撞上了踏板車,踏板車的駕駛員和搭乘的女的就被撞到路邊的溝里,我馬上下車撥打了122電話報警,旁邊一女的撥打120急救電話。過了十多分鐘,有一群人過來問哪個是駕駛員,我當時害怕被打,就離開現(xiàn)場到竹海交警中隊去找交警,在路上看見交警開著車往事故現(xiàn)場去了,到竹海交警中隊后沒有找到交警,我就到竹海鎮(zhèn)派出所,給派出所民警說我在路上出了車禍來報案,派出所民警就讓我在派出所待著,后交警就把我?guī)Щ亻L寧縣公安局交警隊來了。
5、長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實2016年2月22日13時51分交警對現(xiàn)場進行勘查的情況。
6、長寧縣中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證實被害人陳某某右多處骨折及下第一切牙斷裂、易某某多處軟傷。
7、酒精含量測試報告,證實案發(fā)時對被告人魯某進行酒精含量檢測,不屬酒后駕駛。
8、長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公交認字(2016)第00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魯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9、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魯某系合法駕駛機動車輛。
10、交強險復印件,證實被告人魯某駕駛的川*********號小型普通客車的交強險保險情況。
11、四川金沙司法鑒定所川金司鑒所(2016)病鑒字第0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陶某某系急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
12、四川中山機動車鑒定所川中山司鑒所(2016)車鑒字第150、151號機動車司法鑒定書,證實被害人陶某某駕駛的川Q5***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轉(zhuǎn)向、制動系統(tǒng)正常;被告人魯某駕駛的川Q1***A號小型普通客車轉(zhuǎn)向、行車制動系統(tǒng)符合要求,川Q1***A號小型普通客車事發(fā)(制動時)的行駛車速為50km/h-54km/h。
13、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魯某到案的情況。
14、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魯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被告人魯某向法庭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定的下列證據(jù)材料:
1、被害人陶某某親屬出具的收條、被害人陳某某出具的收條;證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魯某支付了被害人陶某某安葬費50000元,生活費9500元,并另行給付被害人陳某某生活補貼6000元。
2、長寧縣中醫(yī)院發(fā)票;證實被告人魯某支付了被害人陳某某醫(yī)療費用94798.51元。
3、川Q1***A號小型普通客車保單,證實川Q1***A號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三者險(保險限額100萬元)及不記免賠等保險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某案發(fā)后主動報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魯某的當庭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墊付被害人安葬費、醫(yī)療費及部分其他損失,其車輛的保險亦能夠足額賠償被害人損失,可從輕處罰。被害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相符,其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至此,根據(jù)被告人魯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江榮崇
人民陪審員 徐遠才
人民陪審員 黃智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羅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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