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吳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3閱讀量:(1657)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皖1181民初26號
原告:王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天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躍禮,安徽世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天長市。
被告:張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天長市。
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華福林,天長市永豐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訴被告吳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沈昕獨任審判,于2017年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孫躍禮和被告吳某、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華福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訴稱:2014年5月18日,被告吳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借款期限為一年,并由被告張某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吳某未還款,于2015年5月18日重新打了一張60000元借條給原告,約定還款時間為2016年5月18日。2015年6月23日,被告吳某立據(jù)欠到原告利息款12000元,言明在2015年10月24日前付清,因被告吳某未按期支付利息,原告找原借款擔保人張某,張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立據(jù)擔保吳某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擔保在2016年5月10日前還款,但兩被告至今未還款?,F(xiàn)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吳某償還原告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從2015年5月18日開始按照月息2分計算至還清欠款止,被告張某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由兩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吳某,張某辯稱:被告吳某欠到原告王某借款本金60000元和先期利息12000元,并由被告張某提供擔保情況屬實。但兩被告目前經(jīng)濟困難,無力一次性償還,要求分期償還。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后期利息,因被告吳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王某重新出具的60000元借條中未注明利息,被告方現(xiàn)不同意支付后期利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被告吳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借款期限為一年,并由被告張某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吳某未還款,于2015年5月18日重新打了一張60000元借條給原告,約定還款時間為2016年5月18日。2015年6月23日,被告吳某立據(jù)欠到原告利息款12000元,言明在2015年10月24日前付清,因被告吳某未按期支付利息,原告找原借款擔保人張某,張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立據(jù)擔保吳某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擔保在2016年5月10日前還款,但兩被告至今未還款。現(xiàn)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吳某償還原告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從2015年5月18日開始按照月息2分計算至還清欠款止,被告張某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由兩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另查明,被告吳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王某重新?lián)Q據(jù)所立的60000元借條中未注明利息。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條原件、擔保合同等在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與被告吳某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王某要求吳某立即償還借款6萬元及兩被告認可的先期借款利息12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支持。關(guān)于后期利息,因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利率,被告應(yīng)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被告張某對以上債務(wù)立據(jù)提供擔保,應(yīng)負連帶清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借款6萬元及先期利息12000元。
二、被告吳某按借款本金60000元,從2016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王某承擔借款利息至還款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張某對以上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吳某、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沈 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陳曉嘯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