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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3閱讀量:(1643)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皖1181刑初271號

公訴機關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無業(yè)。因犯盜竊罪于1999年7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1年1月被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搶奪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年9月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天長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天長市看守所。

辯護人孫躍禮,安徽世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16)2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蘭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辯護人孫躍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13時許,丁某因欠王某丙錢,遂邀約朱某乙等人一同到天長市靜安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林某及王某丙等人的住處,商討還款事宜。被告人林某將丁某往王某丙所在的房間推,朱某乙見狀,便上前勸阻。被告人林某等人即采取持棍擊打、拳打腳踢等方式對丁某、朱某乙等人進行毆打,致丁某、朱某乙受傷。其間,丁某還被勒令跪下。經(jīng)鑒定,丁某屬輕傷二級;朱某乙屬輕微傷。

指控的證據(jù)有:一、書證:戶籍證明、到案情況說明、前科材料、協(xié)議書等;二、證人王某甲、朱某甲和、王某乙的證言;三、被害人丁某、朱某乙的陳述;四、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與辯解;五、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六、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等。

指控認為,被告人林某持兇器共同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林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并有自首情節(jié)。

辯護人孫躍禮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林某認罪、悔罪,并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林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13時許,丁某因欠王某丙錢,遂邀約朱某乙等人一同到天長市靜安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林某及王某丙等人的住處,商討還款事宜。被告人林某將丁某往王某丙所在的房間推,朱某乙見狀,便上前勸阻。被告人林某等人即采取持棍擊打、拳打腳踢等方式對丁某、朱某乙等人進行毆打,致丁某、朱某乙受傷。其間,丁某還被勒令跪下。經(jīng)天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系左側(cè)多發(fā)性肋骨骨折,屬輕傷二級;朱某乙系頭皮及右手背挫裂傷等,屬輕微傷。

案發(fā)后,王某丙代被告人林某向被害人朱某乙、丁某賠償,取得丁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一、被害人丁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8月初,他從王某丙處借7萬元,實際拿到5.6萬元,約定10天還清。10天時間后,因在銀行沒貸到款,就先還1.5萬元給王某丙。但王某丙等人還是多次到店里催他還錢,他通過朋友朱某甲和請朱某乙出面調(diào)解,想?yún)f(xié)商還款。8月22日14時許,他請朱某乙、朱某甲和、王某甲一起到靜安小區(qū)*幢東邊二樓的居民房。進門后,他講找王某丙,這時王某丙從一個房間里出來,就指著他們講”哪里來的幾個小慫,給我打!打死了我償命。”王某丙手下幾個人拿著棒球棍就上來打他。朱某乙見狀上來保護他,對方幾個人轉(zhuǎn)過去就打朱某乙,朱某乙被對方打跑進廚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在手上。對方的人就用棒球棍把廚房玻璃門砸壞,和他一起去的一個朋友做工作讓朱某乙把刀放下,朱某乙把刀放下后,對方幾個人就沖上去對朱某乙一頓亂打,朱某乙被打倒在地上。這時,林某打他,并讓他跪在地上。林某對他肋骨處猛蹬幾腳,還有一個人也對他打,他當場就躺在地上。到醫(yī)院后,他要看病,但王某丙他們不讓,又不讓他離開。期間,對方拿鞋子打他,叫他還錢,講不還錢就永遠回不了家。第二天一早,王某丙等人把他帶至新日專賣店,逼他打10萬元借條,并讓丁某做擔保。

二、被害人朱某乙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8月22日14時許,他姐夫朱某甲和電話講,丁某欠人家錢,準備到靜安小區(qū)跟對方談還款計劃,怕被對方打,要他一起去。隨后,他就和丁某、朱某甲和、王某甲一起到靜安小區(qū)。上樓后,他敲門,開門的是他同學林某。他們進去后,他坐在客廳沙發(fā)上,林某知道丁某是賣新日電動車的,就將丁某往旁邊一個房間里推,他講不要推,今天就是來談還錢的事。剛講完,從房間內(nèi)出來一個人(經(jīng)辨認是王某丙),上來就對他右臉打了一拳。之后,林某等四五人,有的拿棒球棒、有的拿鋼管、有的拿砍刀,對他毆打。他被對方推到廚房門口后,就進入廚房,把廚房門反鎖起來。對方有人把廚房門上邊的玻璃砸碎,把廚房門蹬開。他見廚房有一把菜刀,就把菜刀拿在手中,與對方對峙。后來,有人勸他把刀放下了。林某用棒球棍打他,還有人用茶杯砸他后腦勺,他當時就暈倒在地。他從廚房出來時,見丁某正跪在客廳中間,還求對方不要再打。在醫(yī)院里丁某講腹部疼,醫(yī)生讓丁某住院,但那些人不讓丁某住院。事后,林某愿意賠償他2.5萬元,但僅僅付了2萬元。

三、證人王某甲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8月22日下午,朱某乙打電話讓他開車送朱某乙和丁某去靜安小區(qū)。在車上,聽朱某乙和丁某談話,知道因為丁某欠人家錢,現(xiàn)在要與對方談談,請朱某乙出面說說情。當日,朱某乙、丁某、朱某甲和、他四人一起到了靜安小區(qū)。開門的是朱某乙同學林某,朱某乙便把來的目的告訴林某。林某把丁某往房間里推,朱某乙講不要推,今天就是來談還錢的事。話剛講完,從旁邊房間里出來一個戴金項鏈的男子(經(jīng)辨認是王某丙),上來就對朱某乙右臉打。林某、還有另外四人,有的拿棒球棍、有的拿水管、砍刀,對朱某乙打,朱某乙被逼到廚房內(nèi),把廚房門關上,并在廚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在手上。林某用棒球棍把廚房門上面的玻璃砸壞,把廚房門蹬開,叫朱某乙把刀放下。他上去拉架時,對方有一人胳膊肘碰到他剛做過手術的傷口,傷口被撞裂開。后來,朱某乙放下菜刀從廚房到客廳,對方幾個人繼續(xù)用棒球棍、水管、砍刀對朱某乙打,有一個人用茶杯對朱某乙的頭部砸了一下,朱某乙當時就暈倒在地。林某和用茶杯砸朱某乙的人還繼續(xù)打朱某乙,講朱某乙裝死。對方幾個人還對丁某打,讓丁某跪在地上。16時許,大家把朱某乙送到市人民醫(yī)院。丁某打電話報警,對方有一人還打了丁某一巴掌。醫(yī)院把朱某乙安排在八樓病房,丁某要求住院看病,但對方不讓,也不允許丁某離開。

四、證人朱某甲和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8月22日下午,丁某電話講欠人家錢,準備去和對方談談,但害怕被打。他便請來朱某乙同他們一起去。隨后,他和丁某、朱某乙、王某甲四人一起到靜安小區(qū)*幢東邊一單元二樓。進門后,朱某乙同學林某問朱某乙什么事,朱某乙講為新日電動車丁某的事。林某便將丁某往房間里推,朱某乙上去攔,并講今天就是來談還錢的事。剛講完,從里面房間里出來一個戴項鏈的人(經(jīng)辨認是王某丙),打朱某乙一拳。然后,林某等幾個人用棒球棍、鋼管、砍刀打朱某乙。他上去攔,在攔的過程中,左前臂、左小腿都被鋼管打到。后來他被對方推到門外,就離開了。

五、證人王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她是丁某的妻子。丁某為了還銀行貸款,從別人處借了5.6萬元,當時講用一個星期。一個星期時間,丁某沒能在銀行貸到款,借錢的人又催著還錢,丁某就先還1.5萬元。8月22日,丁某請朱某乙、朱某甲和一起去找對方說情。沒想到丁某的肋骨被對方打斷幾根,對方有人(經(jīng)辨認是林某)還逼丁某打一張10萬元的借條。

六、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份,丁某從他處借7萬元,2015年6月到期,但丁某一直沒還錢。2016年8月22日中午,丁某帶幾個人過來時,他正在房間里吊水。后來,聽林某在客廳里和這幾個人吵起來,他就從房間里出來,看到林某和一個男子正發(fā)生糾纏,事后才知道這個男子叫朱某乙,和林某是同學。朱某乙講丁某是他老板,他就上去推朱某乙等人,攆他們出去。林某、朱某乙從廚房里出來又糾纏起來,隨后,廚房門的玻璃也壞掉、朱某乙頭上在流血,朱某乙走到客廳就倒在地上。

七、指認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示意圖。

八、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丁某、朱某乙受傷情況。

九、受案登記表,證實案件的來源及案發(fā)時間、地點和簡要事實。

十、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林某的身份情況。

十一、被告人林某到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林某于2015年11月26日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天長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

十二、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06)浦刑初字第751號刑事判決書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林某的前科犯罪情況。

十三、協(xié)議書、諒解書,證實被告人林某與丁某、朱某乙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林某賠償朱某乙2.5萬元、賠償丁某3萬元。丁某對林某表示諒解。

十四、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8月22日午飯后,他在天長市靜安小區(qū)住的房子客廳里休息。王某丙、何軍強、還有來找王某丙辦事的兩人,在王某丙的房間里談事情。這時,有人來敲門,他開門后發(fā)現(xiàn)是朱某乙、丁某等四人。四人進門后,就在客廳沙發(fā)上坐下。朱某乙講:丁某是他老板,來找王某丙談事情。他講王某丙在房間里,你去找他。朱某乙就和他吵起來,接著雙方就打起來。他隨手從冰箱旁邊拿了一根1米長左右的木棍和朱某乙打起來,朱某乙遂跑進廚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和他對峙。這時,王某丙從房間里出來,大家都叫朱某乙把菜刀放下。后來,不知道廚房門是朱某乙開的,還是大家推開的,朱某乙從廚房里出來,但手上還是拿著菜刀。他用木棍打朱某乙的菜刀,王某丙等人上去把菜刀奪了下來。這期間,也不知道是他的木棍,還是朱某乙的頭把廚房玻璃門搞壞。他用木棍對朱某乙身上打了幾下。朱某乙跑到客廳空調(diào)旁邊時,他隨手拿起客廳桌上的茶杯砸向朱某乙的頭部。丁某在旁邊拉,他就幾腳將丁某踢旁邊去,丁某倒在地上。和丁某一起來的一個人被他推到門外去,另外一個人被他打了一下沒還手,又被他打了一個嘴巴。后來,發(fā)現(xiàn)朱某乙被打倒在地上不動,他們就打電話報警。隨后,把朱某乙送到天長市人民醫(yī)院。在醫(yī)院里,丁某喊身體兩側(cè)疼,他們懷疑丁某是裝的。后來,王某丙在醫(yī)院里找丁某談債務的事。第二天早上,王某丙、何軍強和他一起跟丁某到石梁路新日電動車專賣店里,讓丁某打一張10萬元的借條,并讓丁某弟弟做擔保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持兇器共同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林某的定性,被告人林某及辯護人提出林某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雖發(fā)生在商品房內(nèi),但被告人林某與丁某、朱某乙等人無任何糾紛,卻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丁某、朱某乙等人,林某的行為已破壞了法律和其他規(guī)則所保護的穩(wěn)定的狀態(tài),也就是破壞了社會秩序,林某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故對被告人林某及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林某提出是自首的辯解。經(jīng)查,案發(fā)后,林某雖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diào)查,但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故對林某提出的該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梅

人民陪審員  郭學生

人民陪審員  潘瑞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書 記 員  陳 茜

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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