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孟某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6閱讀量:(1862)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322民初3449號
原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世平,安徽匯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女,19**年**月**日出生,農民,住安徽省蕭縣。
原告王某與被告孟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尊義獨任審判,于2016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世平,被告孟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夏天,原告與被告經媒人介紹認識,2015年至今,被告先后從原告處索要彩禮6萬元,被告不愿與原告舉行結婚儀式,并拒絕結婚登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彩禮未果。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及理由提交的證據為: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欲證明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錄音及錄音資料1份,欲證明被告從原告處索要彩禮60000元;3、證人證言,欲證明原告給被告40000元的事實。
被告辯稱:我沒有見過他的錢。
經庭審舉證、質證,法庭對原、被告所舉證據認定如下:
被告孟某對原告所舉證據1無異議,故予以認定;對原告所舉證據2有議,認為沒有見到這么多錢,本院經審查被告的異議理由成立,且該證據的可辨別程度較低,故不予認定。被告對證人所證明的40000元,其中30000元被告當庭認可,本院予以認定,其中的10000元被告稱是其母親去世時原告給予的禮金,本院認為異議理由成立,故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夏天經媒人介紹相識并同居,相識后,原告經媒人之手給予被告30000元彩禮錢,被告的母親去世后原告經媒人手交給被告禮金10000元,后原告在蕭縣為被告購買價值1700元的金戒指一枚,合計41700元。后因瑣事發(fā)生糾紛,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彩禮60000元。經調解未能達成一致。
本院認為:原告經媒人之手給付被告30000元彩禮錢被告當庭認可,并同意返還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母親去世后原告經媒人手給付被告10000元,應視為原告給付的禮金,而非彩禮,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稱在2013年春節(jié)前給被告10000元,被告當庭否認,且原告所提供的錄音證據并不能證明原告給被告10000元的事實,且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原告要求返還,本院不予支持。庭審中原告稱給被告買皮鞋300元、買衣服等2000元,買單鞋1000元,過春節(jié)時給2500元,應視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不屬于彩禮,原告要求返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某彩禮款30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孟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尊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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