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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滬0110民初20100號
原告:某某(上海)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縣。
法定代表人:鄒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鄭杰鋒,上海以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成松,上海以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某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丁瀟瀟,上海凱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某(上海)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奈克某某公司)訴被告上海某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聯(lián)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陳娟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奈克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鄭杰鋒、被告兆聯(lián)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丁瀟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上海)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設計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5,8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0,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以205,800元為本金,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基礎,從2015年9月30日支付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30日,原、被告簽訂《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的兆聯(lián)天下愛國路基地改建工程進行設計,設計范圍包括鋼結構土建、室內外裝飾、水、電、暖通、室外總體等,合同總價為588,000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生效且整體設計方案經(jīng)發(fā)包人認可后,支付總設計費用的35%,即205,800元。施工圖制作完成,經(jīng)發(fā)包人認可后支付總設計費的50%,剩余的15%在整個項目施工建設完成并經(jīng)過發(fā)包人驗收后三日內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整體設計方案并經(jīng)被告認可,但是被告卻遲遲未能依約支付設計費,故訴至法院,作如上訴請。
被告上海某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不具有建筑設計的資質,所以系爭合同是無效的,原告目前為止都不具有資質,他們設計出來的方案不可能采納,也不可能實施。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兆聯(lián)公司(發(fā)包人)與原告奈克某某公司(設計人)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約定:工程名稱為兆聯(lián)天下愛國路基地改建設計工程,工程設計范圍包括鋼結構土建,室內外裝飾,水、電、暖通,室外總體。簽約合同價為588,000元。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約定,違約責任條款:14.1.1合同生效后,發(fā)包人因故意嚴重違約而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fā)包人已付的定金(如有)或發(fā)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14.1.1的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fā)包人應按照設計人已完成的實際工作量計算設計費,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設計費;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60%支付設計費。14.1.2發(fā)包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第九條的金額和期限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的,逾期超過15個工作日的,設計人有權書面通知發(fā)包人中止設計工作。自終止設計工作之日起30天內發(fā)包人支付相應費用的,設計人應及時根據(jù)發(fā)包人要求恢復設計工作;自終止設計工作之日起超過60天后發(fā)包人支付相應費用的,設計人有權確定重新恢復設計工作的時間,且設計周期相應延長。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約定,9.合同價款與支付,本合同設計費為588,000元,設計費支付進度如下:第一次付費:合同生效且整體設計方案經(jīng)發(fā)包人認可后,支付總設計費用的35%,即205,800元;第二次付費:施工圖制作完成,經(jīng)發(fā)包人認可后支付總設計費的50%,即294,000元;第三次付費:發(fā)包人在整個項目施工建設完成并通過發(fā)包人驗收后的三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15%,即88,200元。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兆聯(lián)天下愛國路基地三期投資改建方案》及相關設計圖紙。
審理中,原告申請證人王某到庭作證,王某向本院作證稱:當時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是上海復旦某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被告拿下軍工路XXX號項目,復旦公司就委派其入住該園區(qū),在被告公司擔任軍工路XXX號項目主任,當時被告運營整個軍工路XXX號的園區(qū),其中大概兩千多平方想自行改造然后出租,找了兩家設計公司進行招標,經(jīng)過兩輪投標后,決定由原告進行設計,先讓原告提供設計方案,原告委派人員現(xiàn)場勘查,后原告就出具了設計方案,后來進行了多次討論,最后在2015年國慶前通過了一個最終的設計方案,再簽署了設計合同。設計方案是在開會時當場呈現(xiàn)的,雙方進行討論。原告基于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希望被告履行設計合同的付款義務后,他們再把全套設計方案交給被告。后來被告面臨資金問題,有一個大租戶拖欠租金,被告支付不了商家的房租,就決定自己不改造了。因為引進新的企業(yè),被告跟原告公司溝通過,如果新企業(yè)也愿意沿用其設計的話,被告會出面協(xié)調,但是新企業(yè)用了其他設計公司,被告就告知原告合同不再履行了。審理中,被告陳述聽說過公司有王某這個人,但王某的勞動關系并不在被告公司。
另查明,原告奈克某某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為建筑設計咨詢(不含建筑設計),投資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展覽展示服務(主辦、承辦除外),建筑材料(鋼材、水泥除外)的批發(fā)。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予以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jīng)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督ㄔO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發(fā)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本案中,原、被告雖然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但原告并不具備相應的資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故該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對此,原告本身不具備資質,應對合同無效后果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在簽訂合同前未盡到對原告公司資質的謹慎審查義務,故對于形成合同無效的現(xiàn)狀,被告亦有一定的責任??紤]到原告因該合同已經(jīng)付出了勞動,本院對于費用酌情予以確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及利息的損失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某(上海)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設計費人民幣50,000元;
二、原告某某(上海)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之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51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某某(上海)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833元,由被告上海某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5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娟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 吳劍行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jīng)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
第十七條發(fā)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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