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某與尹某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8-31閱讀量:(1687)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滬0101民初2091號
原告:高某某,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黃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杰鋒,上海以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成松,上海以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某,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現(xiàn)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奇銘,上?;酃嚷蓭熓聞账蓭?。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高飛,上?;酃嚷蓭熓聞账蓭煛?/p>
被告:楊某某,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尹某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鄭杰鋒、被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奇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尹某某、楊某某共同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2、被告尹某某、楊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9萬元(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間的利息);3、被告尹某某、楊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50萬元為計算基數(shù),年利率18%,自2015年10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償付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被告尹某某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三次共打款130萬元給被告尹某某,被告尹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后原告催討被告還款,被告尹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歸還本金80萬元并出具承諾書,該承諾書對借款利息亦有結算。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理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
被告尹某某辯稱,本案借款發(fā)生在2014年11月之后,兩被告已于2013年9月9日通過法院協(xié)議離婚,故本案所涉借款系被告尹某某個人借款。對借款本金數(shù)額予以確認,但雙方對利息金額約定不明,故應視為無息借款。另,2014年11月27日之后,其未向原告支付過利息。
被告楊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27日,被告尹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言明:借到高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伍拾萬元整(原借款捌拾萬元及相關抵押質證繼續(xù)有效,順延至2015年5月27日,以上2筆共計人民幣壹佰叁拾萬元正,月息人民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正,并以房產(chǎn)證原件作抵押)。同日,原告通過工商銀行向被告尹某某銀行帳戶轉入50萬元。2015年10月10日,被告尹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諾書,言明:尹某某共借高某某人民幣壹佰叁拾萬元及利息約壹拾玖萬元正,今償還人民幣捌拾萬元正,余下約陸拾玖萬元春節(jié)前結清,車子放在高某某處作為保證。被告未按約還款,原告遂訴至本院,訴如所請。
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22日,原告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向被告尹某某銀行帳戶先后轉入50萬元、30萬元。
再查明:2013年9月9日,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出具(2013)郯民初字第2986號民事調解書,尹某某、楊某某經(jīng)該院調解離婚。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借條、承諾書、中國工商銀行轉帳憑證、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被告尹某某提供的(2013)郯民初字第2986號民事調解書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的借條及銀行憑證證明被告尹某某向原告借款并約定了利息,被告未在其承諾的期限內還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尹某某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某某出具的借條載明借款金額130萬元,月息19,500元,現(xiàn)原告主張按年利率18%計息,與法無悖,本院予以準許。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本案所涉借款均發(fā)生在兩被告離婚之后,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兩被告在借款發(fā)生時系夫妻關系,故原告現(xiàn)要求被告楊某某就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楊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系放棄自己的民事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歸還原告高某某借款人民幣50萬元;
二、被告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高某某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間的借款利息人民幣19萬元;
三、被告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高某某以人民幣5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8%計算,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7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3,970元(原告均已預繳),由被告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顧曉燕
人民陪審員 馮美福
人民陪審員 祁莉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程惠麗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26lt;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6gt;若干問題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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