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這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隱藏太深!老板一不小心掉坑想反悔都不行!
發(fā)表于:2019-12-24閱讀量:(2264)
股權轉讓,是常見的商事行為之一。
目前很多企業(yè)在經營中經常會出現股東轉讓股權的情況,但由此引發(fā)的“悲劇”也不少。
? 抽逃出資股東轉讓股權后,受讓人竟要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 兩人合開公司,一股東想轉讓股權或注銷公司,另一股東不同意,結果錢賠了還沒處喊冤?
? 股權轉讓協(xié)議條款設計存在殘缺,錢給了,結果協(xié)議被判無效?
? 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的回購條款并非等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小編提醒各位:
1 要注意,股東間不能約定“無論公司收益情況如何,股東有權每年從公司獲取固定的收益”這樣的條款。 因為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只有公司在有凈利潤并彌補之前的虧損后才能進行分紅。
如果股東在完全不符合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從公司獲取固定收益,將會構成抽逃出資,損害了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 盡管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公司股東向其他股東支付固定收益",但還是建議股東在訂立這類條款時,將有關的配套條款也一并制定好。 例如,約定另一方股東是否放棄按照出資比例分紅,以及如果遇到其他股東退出或公司解散、清算時,這些固定收益要怎樣處理等等,來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3 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雙方當事人都應該依約履行。 因此,在訂立協(xié)議時應當十分慎重。
接下來,就讓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簡單的了解一下~
高院典型案例
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
約定一方股東放棄管理權和分紅權的效力
陳偉、李文二人在16年6月設立了一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據出資比例,各持股60.5%、39.5%。 后來因公司經營不善,從11年9月起,他們跟一家投資公司簽訂了一份股份轉讓協(xié)議,分別出讓了公司20.5%、39.5%的股權。 雙方也在協(xié)議中約定:乙方(投資公司)每年要支付給甲方(陳、李二人)約定的收益;甲方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并且承諾在實際收取約定收益的前提下,放棄對公司分紅和新增投資部分的凈資產增值的權益... 但在這份協(xié)議簽完之后,該投資公司一直都沒有支付過陳、李二人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的收益。 14年12月,陳偉向投資公司發(fā)函要求支付收益及違約金,并提起了訴訟。 一審法院支持了陳偉的訴訟請求。 投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約定收益條款違反了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強制性規(guī)定,請求判決約定收益條款無效。 但二審法院認為: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均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 約定收益條款作為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東間平等、自愿協(xié)商后對于公司管理權、股東分紅權及一方股東支付另一方股東固定收益等的特別安排。 該約定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不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應有效。
內容延伸
針對股權轉讓協(xié)議,其中需要特別引起防范關注的條款大致有以下幾點:
1. 看合同名稱與實際內容是否一致,日常交易中,經常性的存在名為股權轉讓,實際是其他目的的,比如是增資、借貸、質押等。
2. 看合同主體是否合格,這其中主要涉及股權代持。
3. 看是否考慮了現有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
4. 如果涉及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5. 明確股權轉讓的對價、支付方式、時間等信息。
6. 明確了工商登記及股東名冊變更手續(xù)及相應義務。
7. 對稅費承擔的約定是否明確。
8. 對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名冊、股東會決議等文件的附設及程序合規(guī)。
9. 違反約定后的違約責任一定要分情形各自約定,如:遲延支付價款,遲延辦理工商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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