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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風險提示: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范圍內(nèi)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過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申請,合法權(quán)利就無法得到保障。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超過申請時效期間提出仲裁申請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會駁回仲裁申請。
請求事項:
1、要求與被申請人1月18日解除勞動合同 。
2、要求被申請人賠償1月9至1月17日期間經(jīng)濟損失1636元。
3、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4000元。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于2012年10月22日進入申請人處從事商務經(jīng)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10月21日,約定工資每月4000元,被申請人于2012年12月30日分別向申請人處的總經(jīng)理喬某、董事長冷某以及人事經(jīng)理匡某口頭提出辭職,口述原因是覺得自己無法勝任此崗位,1月6日左右,申請人找被申請人溝通確認辭職事宜, 此時被申請人反悔當初自己提出的口頭辭職申請,并因此與申請人發(fā)生爭吵,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即表示只要被申請人愿意留下,則繼續(xù)留用被申請人,而被申請人消極對待,不予明確表態(tài),考慮到該職位是非常重要崗位,若人員心態(tài)無法穩(wěn)定,對申請人運營管理影響巨大。因此,申請人于1月10日向被申請人發(fā)出書面和郵件形式的有關(guān)確認辭職事宜的通知函,要求被申請人明確回復,且申請人明確表示,只要被申請人不辭職,申請人則愿意繼續(xù)留用被申請人,并期望被申請人能調(diào)整心態(tài),積極,認真的面對工作等。而且申請人在1月10日、11日先后兩次發(fā)郵件催被申請人給予明確回復,而被申請人一直消極對待,置若罔聞,不與予理睬,也不給于明確回復,完全無心工作。
基于被申請人入職以來所負責管理的:發(fā)貨物流成本控制混亂,系統(tǒng)退貨管理不嚴,無法用心盡職實際做好本部門商超和渠道發(fā)貨、退貨,各地發(fā)貨的統(tǒng)籌安排,客訴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均無法達到本崗位的要求,且又發(fā)生上述情況,申請人迫于無奈,于1月14日向被申請人發(fā)出調(diào)崗通知書,工資和職位級別均保持不變,并在1月15日發(fā)出調(diào)整崗位后的工作內(nèi)容,工作內(nèi)容均為被申請人完全有能力擔任的工作,而被申請人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消極怠工。自1月9至1月16日以來,一直對申請人發(fā)出的工作溝通郵件不做任何回復,每天不做任何工作,上班玩手機,玩游戲等,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分配、不盡職責,經(jīng)1月17日勸告仍不改正。對被申請人管理工作造成了極大負面影響和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此事實,被申請人已經(jīng)嚴重違反了申請人的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獎懲管理條例》中的第八條第七款。
而且,被申請人對1月14日申請人發(fā)出調(diào)崗通知書中交辦“1、請對你原負責商務部工作不足和缺失做出《商務部工作總結(jié)報告》,此項工作于元15日18:00下班前向喬某提交書面報告進行審核。2、《2013年商務客服管理的工作計劃》,此項工作于元月16日18:00之前向喬某提交書面報告進行審核”無故拒不完成,此事實,被申請人嚴重違反了申請人的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獎懲管理條例》中的第八條第七款 。
因此:申請人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及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依照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九條第五項第2目,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獎懲管理條例》中的第八條第七款 ,依法仲裁如下事項:
1、裁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1月18日解除勞動合同。
2、裁定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1月9至1月17日期間人工經(jīng)濟損失1636元(工資;4000元/月÷22天×9天)。
3、裁定被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4000元。
此致
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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