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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訴人:
住所地:
因上訴人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中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訴,現(xiàn)答辯人針對其上訴理由,特作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事項: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上訴請求。
風險提示:
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jù)證明的”事實。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所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一是從約定管轄來說,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據(jù)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jù)是《保證合同書》第六條規(guī)定,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事實上,合同簽訂地并非上訴人所在地上海市,應是時任上訴人總經(jīng)理簽署后,快遞文本的到達地蘇州市。從合同性質與雙方約定來看,《保證合同書》是《合作開發(fā)合同書》的附件,是擔保主合同履行的從合同,這點不難從《合作開發(fā)合同書》第一條“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第二款內容可以看出。而《合作開發(fā)合同書》第十三條第(三)項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因本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的履行發(fā)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jù)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規(guī)定,蘇州中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
二是從法定管轄來說,蘇州中院也具有對本案的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承攬合同糾紛,保證合同僅是承攬合同的從合同。在承攬合同中,被告一××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辯人是承攬加工方,因此答辯人所在地吳江市系加工行為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9條等規(guī)定,蘇州中院依法享有對本案訴訟的管轄權。
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定管轄,還是約定管轄,蘇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為此,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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