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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筆者認為應該區(qū)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確定:
案情:A公司員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想與其續(xù)簽合同。張某認為,用人單位無權決定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請問:A公司可以決定不再與張某續(xù)簽勞動合同嗎?
案情:甲在某公司工作,雙方當初約定的合同期限是3年??斓胶贤跐M時,甲受傷。待合同期滿,甲尚在醫(yī)療期內,但該公司卻終止與甲的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可以終止和甲的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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