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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fā)布,根據(jù)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夫妻關系中無過錯方因過錯方重婚、同居所造成的物質(zhì)損害。其中,為獲得過錯方與他人重婚或同居的證據(jù)而支出的費用也應包括在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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