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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有的企業(yè)為了留住人才或滿足生產經營需要,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不愿意續(xù)訂的情況下,還強迫其續(xù)訂。那么,用人單位這種單方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有效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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