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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了下述六種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guī)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會預先做出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崗位的約定,但實際調整崗位時還是經常引起勞動者的不滿,引發(fā)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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