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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為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案情:A公司員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想與其續(xù)簽合同。張某認為,用人單位無權決定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請問:A公司可以決定不再與張某續(xù)簽勞動合同嗎?
案情:某公司是大型公司,蓋公章需要很多手續(xù),如果每個合同都要蓋公章,可能會影響正常的業(yè)務,該公司于是打算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請問,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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