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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合法。 2、未按法律規(guī)定簽訂勞動、繳交醫(yī)社保。 3、勞動者欺詐風險。 4、用人單位規(guī)定解除合同及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guī)定飼養(yǎng)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及其他違法、違約的行為進行制止引發(f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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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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