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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要求離婚一方是否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物權法》作出了新規(guī)定。
在離婚時不僅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且對于夫妻共同的債務也是需要共同承擔責任的。 但是,如果是權利在離婚時肯定是錙銖必較,債務大家都會突然變的“冰冰有禮”了,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能對抗第三人嗎?
在實踐中,出現(xiàn)了許多有且只有夫妻兩人做為股東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俗稱“夫妻公司”),其實際控制人有且只有夫或妻中的一人,那么“夫妻公司”能否視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如今,不少父母都出資為即將成婚的子女購置婚房。若子女離婚,父母用全部或部分積蓄所購置的婚房就要在子女離婚訴訟中被依法分割。近日,虹口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離婚而引發(fā)的分割父母出資房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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