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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訴前財產保全,應當責令擔保,對訴中財產保全,可以責令擔保。但在實踐中為了提高程序效率,往往是都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取代法院的審查和申請人的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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