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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業(yè)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將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具體如下:1、員工憑此辭職且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jīng)濟補償金;2、工傷賠償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guān)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而終結(ji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quán)利和義務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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