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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交媒介下的法律難題

發(fā)表于:2015-04-16閱讀量:(2817)

2015年3月,全球性的調研公司凱度集團發(fā)布了《2015年凱度中國社交媒體影響》。這份調查顯示,對社交媒體持樂觀態(tài)度的人所占比例下跌了12.1%,降到了64.7%。據在朋友圈內進行的一項隨機調查,南京市民對社交媒體的看法大部分一致,“一直想離開,卻已經離不開”。

微博、微信、QQ等網絡社交媒體,給現代人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甚至成為一些人謀生的工具和手段。通過這些社交媒體,我們找工作、交朋友、做生意的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逐漸意識到自己正被這些社交媒體所“綁架”,意識到社交媒體的負面和消極作用,正在侵蝕著自己本來正常和健康的生活。一些人通過微信交友結果被騙財騙色;一些人通過微信購物結果遭遇“殺熟”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幾乎所有人都感覺自己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浪費在了微博和微信上面。

科技的發(fā)展給全社會帶來便利之余,一系列的法律困惑也接踵而來。以下是關于社交媒介的幾項法律思考。

一、微商便利,管理維權難

如今微信朋友圈微商當道,衣服、化妝品、食品等,產品種類多樣。但是,我們都忽視一個問題。既然是進行經營活動,便需要相應的管理。而據筆者了解到的信息,大部分微商店主并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看上去辦不辦營業(yè)執(zhí)照似乎與消費者日常生活毫

無關系,但缺乏管理的微商,何嘗不似脫韁野馬呢?沒有管理,相對的商品失去質量保證和加大對微商的信息采集難度。并且,未進行工商登記的微商的交易,只能定性為私下交易,一旦發(fā)生質量問題,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工商部門和消協(xié)難以幫助消費者維權。消費者自行維權,也難以收集到微商的相關主體信息或者因為是熟人而難以啟齒,對消費者極為被動。

二、微聊強大,詐騙侵害深。

社交媒體的信息交流傳播之快,使更豐富的世界展現在我們眼前。在各種社交平臺上,我們可以交友、交易、了解世界各地的資訊。但隨之而來的詐騙、謊言,在蒙上虛擬聊天的面紗之后,變得尤為生動和真實。朋友圈、交流媒體可能時不時會受到不法黑客的攻擊,群發(fā)木馬信息,中獎通知、欠款通知或以親友的身份索要錢財。如何防范近在咫尺的網絡騙局、拒絕“天上餡餅”,成了社交媒介使用人和管理者的“老大難”問題。在此,預防的方法就是:百般確認、保持高度警惕、不貪小便宜。詐騙案的受害者往往由于自身原因自投詐騙者的羅網,積極提倡強化法律意識早已成了法制宣傳的主打引用詞,然而,關鍵卻是加強常識的了解,提高自制力。

三、發(fā)言自由,言論沖突多

憲法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所謂言論自由指的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發(fā)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近來,它通常被理解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創(chuàng)作及發(fā)布電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富有表現力的資訊。公民可以以各種方式表達個人的想法,當下最流行的方式是發(fā)微信朋友圈、微博、在社交網站發(fā)帖之類的。然而,在個人暢所欲言的同時,對他人權利的侵犯現象不少。權利沖突如何處理,發(fā)言自由空間到底有多大,在社交平臺如火如荼的話題討論當中應當被引起重視。

之前火爆親子節(jié)目的王詩齡受到網絡發(fā)帖“討伐”,劉強東最近提起了關于網絡大V誹謗個人名譽、損害公司形象的訴訟。社交媒體逐漸發(fā)展成為公民發(fā)言的主要陣地,但也不乏網絡推手的造謠造勢和部分“憤青”的“義憤填膺”。網絡“水軍”和“口水戰(zhàn)”給互聯(lián)網秩序帶來巨大破壞,網絡言論社會需要一定的監(jiān)管和維護。

那么我們在社交媒介的發(fā)言的界限何在?言論自由的限制一般包括:

1、不得利用言論自由進行反對政府、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定的煽動行為;

2、不得損害社會整體利益;

3、不得利用言論自由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進行污辱誹謗。

兩高2013年司法解釋也對此進行相應的約束,最受人熱議的就是關于瀏覽和轉發(fā)次數對侮辱罪、誹謗罪構成的規(guī)定。必須明確的是,并非達到相應次數,一定構成本罪。關于次數的規(guī)定是用于判斷是否 “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而構成誹謗罪罪還應具備其他的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故意且明知,造成實際損害等。嚴格入罪標準,也是基于防止打擊面過大的考慮,保護言論自由?!肚謾嘭熑畏ā穼W絡用戶的侵權責任也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特別規(guī)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被通知其相關平臺出現侵權行為時,應及時處理,疏于管理而造成的侵權損失擴大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所管理平臺出現侵權而不作為的,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刑法》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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