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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由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以法(民)發(fā)〔1991〕21號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fā)。
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會預先做出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崗位的約定,但實際調整崗位時還是經常引起勞動者的不滿,引發(fā)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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