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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日,王某進入上海某服裝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至2010年2月1日止。
案情:A公司將其所有的一處廠房出租給甲,雙方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為3年。租賃期限屆滿后,甲未續(xù)租,且搬離廠房。請問:A公司在甲搬離后可否使用該廠房?
案情:王某08年入職A公司,2012年底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與王某簽勞動合同。請問:A公司是否需要賠償王某?
由于我國勞動法對于三期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導致公司在管理這一群體時會面臨諸多法律上的限制。所以,三期女職工的管理一直是困擾企業(yè)家和HR們的難題。
由于種種原因,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就想辭職,這時候用人單位可能會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大筆違約金,那么究竟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呢?
案情:甲與乙簽訂廠房租賃合同。該廠房租賃合同中約定:乙按季支付租金給甲。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甲因故想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廠房。承租人乙不同意。請問:甲是否有權在租期到期前收回廠房?
在日常房屋租賃中,大多數(shù)租客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往往繼續(xù)使用租賃房屋而沒有與出租人續(xù)簽租賃合同。那么,如何看待房屋租賃合同過期但未續(xù)簽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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