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男子殺女友后自殺不成,淺談故意殺人罪的認定
發(fā)表于:2015-05-05閱讀量:(2682)
【案情】4月29日上午7點左右,一名神情呆滯的男子走進永康西城派出所。他對值班民警說:我把女友殺了。
原來,周某發(fā)現(xiàn)女友經(jīng)常背著他看手機,并且和一名男子關系有些暖昧。一個月前,王某還說不想要孩子,執(zhí)意打了胎。幾天前,兩人為此大吵了一架,王某也搬回自己宿舍住。
4月27日晚上7點多,周某打電話約了王某,希望兩人能重新開始。但是王某說自己對周某已沒有感覺,決意要分手。
“那我們一起死掉好不好!”周某把王某抱上床,伸手去拿桌上的水果刀。王某去搶刀時把周某的手給割傷了,她一邊哭一邊叫周某去包扎,讓他不要這樣做。僵持了一會,周某突然用手去掐王某的脖子,王某大聲哭喊著,答應會和周某重新開始。然而此時周某已經(jīng)決定要和王某同歸于盡。周某把電腦的音樂開得很大,然后剪下插線板的電線勒死了王某。隨后,周某和衣躺在床上,拿水果刀開始割腕,一共割了十幾刀,讓血自己流。
到了晚上11點多鐘,周某醒來,發(fā)現(xiàn)手上的血已經(jīng)止住了。他又拿一根數(shù)據(jù)線勒自己的脖子,卻下不了手。周某跑到頂樓,想跳樓自殺,也沒敢往下跳。
聽說燒炭可以中毒身亡,第二天上午6點多,周某去菜場買了一箱機制炭和一包酒精?;氐匠鲎馕莺螅苣程傻叫l(wèi)生間,燒起炭。
到了下午6點鐘左右,周某又醒來,發(fā)現(xiàn)炭已經(jīng)燒完。
這時,他只覺得全身無力。他又爬上樓頂,還是不敢跳。在天臺坐了幾個小時后,又下來了。第二天上午,周某選擇了投案自首。
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周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一、故意殺人罪的概念
故意殺人罪名(刑法第232條),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fā)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zhí)行死刑、正當防衛(wèi)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jīng)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guī)定。
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綜上,周某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且實施了殺人行為,侵害了王某的生命權,且已滿18周歲,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
三、故意殺人罪的認定
(一)相約自殺
指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托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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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致人自殺
既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fā)生。對此,應區(qū)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shù)幕蛑皇且话沐e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于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jié)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jié)。
(三)逼迫、誘騙他人自殺
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欲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為在特定環(huán)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四)教唆、幫助他人自殺
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jù)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愿望出于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于自殺者限于精神狀態(tài)或年齡因素對于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量刑標準
(一)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wèi)過當?shù)墓室鈿⑷耍?/p>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tài)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yǎng)、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fā)現(xiàn)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jié)較輕情況論處。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jiān)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jiān)管人員指使被監(jiān)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jiān)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 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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